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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憲法大綱,全文17條,1931年11月7日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1934年1月中華蘇維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修改通過,共十七條。[1]該憲法大綱存在的缺陷有內容不夠完備,體例不夠健全,照搬蘇聯憲法模式。[2]
《憲法大綱》提出保證工農民主專政,禁止反革命宣傳和活動及剝削者的政治自由,以消滅一切封建殘餘,趕走帝國主義列強在華勢力,統一中國,有系統的限制資本主義的發展,進行蘇維埃的經濟建設,提高無產階級的團結力與覺悟程度,團結廣大貧農群眾在他的周圍,同中農鞏固的聯合,以轉變到無產階級的專政為目的。在政治權益上主張,軍閥、官僚、地主豪紳、資本家、富農、僧侶及一切剝削人的人及反革命分子,沒有選舉代表、參加政權和政治上自由的權利。承認婚姻自由,實行各種保護婦女的措施。選舉上,給予無產階級以特別的權利,增加無產階級代表的比例名額。經濟上,保障工農利益,限制資本主義的發展,更使勞動群眾脫離資本主義的剝削,走向社會主義制度;主張沒收一切地主階級的土地,分配給僱農、貧農、中農,並以實現土地國有。政策上,取消一切反革命統治時代的苛捐雜稅,徵收統一的累進稅,嚴厲禁止一切中外資本主義者破壞陰謀,採取有利於工農群眾、並為工農群眾了解的走向社會主義去的經濟政策。民族權益上,提出中華蘇維埃政權承認中國境內少數民族的民族自決權,一直承認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國脫離、自己成立獨立國家的權利。蒙古、回、藏、苗、黎、高麗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國的地域的,他們有完全自決權:加入或脫離中國蘇維埃聯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區域。中國蘇維埃政權在現在要努力幫助這些弱小民族脫離帝國主義、國民黨軍閥、王公、喇嘛、土司的壓迫統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蘇維埃政權更要在這些民族中發展他們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言語。在外交上,不承認帝國主義在華的政治上、經濟上的一切特權,宣佈一切與反革命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無效,否認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債。
《憲法大綱》代表着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在中國所要實現的基本任務,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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