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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副總統是中華民國初年設置的官職。
1911年12月3日公佈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中,本來並無副總統的規定。但1912年1月2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進行了修正,在第一章增加了有關副總統的規定。其一,在第一條中增加了「副總統」三個字,使第一條成為:
第一條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選舉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代表投票權,每省以一票為限。
其二,增加了第七條,條文如下:
第七條 臨時副總統於大總統因故去職時升任之,但於大總統有故障不能視事時,得受大總統之委任,代行其職權。
民國元年(1912年)3月11日公佈並施行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則對臨時副總統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九條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參議院選舉之。以總員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二以上者為當選。 第四十二條 臨時副總統於臨時大總統因故去職,或不能視事時得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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