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安康醫院隸屬於上海市公安局,位於上海市寶山區殷高路2號。[1] 該醫院是一所安康醫院,是對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人依法進行強制醫療的專門機構。除了強制醫療外,該醫院還開展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等工作。
沿革
上海市精神病人管治醫院是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於1985年4月在國權北路70號建成的。1989年8月,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全國公安機關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會議紀要》的精神,經上海市編制委員會同意,上海市精神病人管治醫院易名為上海市公安局安康醫院,仍隸屬上海市公安局,其性質和任務均不變。[2]2001年,該醫院遷入現在的新址,各方麵條件大為改善。[3]
1986年5月,經上海市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領導小組批准,在上海市精神病人管治醫院內設立上海市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室。同年7月1日,該室開始受理鑑定業務。該室的任務主要是接受上海市公安機關的要求,對肇禍精神病嫌疑人進行鑑定,從而為各辦案單位提供醫學科學依據以便定案處理。其鑑定範圍包括:[2]
- 立案偵察查獲的人犯中疑有精神異常的人;
- 刑事拘留、逮捕和收容審查後發生精神異常的人;
- 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人員中疑有精神異常的人;
- 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報案人或受害人中疑有精神異常的人。
收治對象
該醫院的任務之一是「依法收容和監護治療嚴重危害社會的肇禍精神病人。」
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監護治療管理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條例》將「肇事」和「肇禍」精神病人進行區別規定,並將肇禍精神病人的監護治療任務賦予上海市精神病人管治醫院。其相關條文為:[4]
第四條 經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確認為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應分別對其實行強制性監護治療:有肇事行為的精神病人送衛生部門所屬醫院診治;有肇禍行為的精神病人送精神病人管治醫院監護治療。
第十四條 對有殺人、放火、爆炸、強姦、搶劫、投毒等行為或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肇禍精神病人,由上海市精神病人管治醫院監護治療。
1997年出版的《上海公安志》載,當時該醫院的具體收治對象包括:[2]
- 經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精神病人在無責任能力下實施殺人、縱火、爆炸、強姦行為的;
- 嚴重擾亂黨、政、軍機關辦公秩序和企事業單位的生產、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或造成涉外事件的;
-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不講姓名、住處,公安機關收留後一時難以處理的;
- 其他危害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後果的。
收治程序
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監護治療管理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條例》規定了強制醫療對象的收治程序,
第十五條 有肇禍行為的可疑精神病人,必須對其進行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經鑑定確認是精神病人的,由肇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填寫《肇禍精神病人監護治療審批表》,報市公安局批准,予以監護治療。 受害人、肇禍人和他們的家屬對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提出異議的,可向市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領導小組申請覆核。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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