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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命令第一號》(英語:General Order No. 1)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同盟國無條件投降後,由美軍參謀長聯席會議制定,於1945年8月17日經美國總統杜魯門核准,送交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元帥供其在1945年9月2日的受降儀式上發佈予日方代表,再由日本帝國大本營對所有日軍發佈的軍事命令[1],其內容為解除日本武裝的指示以及軍事佔領日本帝國全領域的規範[2]。該命令為了實行正式投降的流程,要求各地日軍司令官立即聯繫各指定的同盟成員國司令官或其代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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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務省外交檔案館保存的一般命令第一號附信。

全文內容

陸軍與海軍

一、日本國大本營謹遵天皇之指示,根據天皇代表日本全體武裝部隊向同盟國總司令所為之投降,謹在此命令日本國內外所有日本指揮官指示受其指揮之日本軍隊及聽其命令之日本控制下軍隊立即停止敵對行為、放下武器、停留於當前位置,並向以下經同盟國總司令指定,代表美國、中華民國、聯合王國暨大英帝國以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之指揮官,或盟軍總司令進一步指示之指揮官無條件投降。除同盟國總司令就其細節另有更動外,日本指揮官應立即與指定之同盟國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代表聯繫,並立即徹底執行其指示。

(1) 位於安達曼群島尼科巴群島緬甸泰國、北緯16度以南之法屬印度支那馬來亞蘇門答臘爪哇小巽他群島(包括峇里島龍目島帝汶島)、博羅埃島、塞拉姆島、安汶島、凱島、阿羅埃島、塔寧巴爾島和阿拉弗拉海的島嶼、西里伯斯島、哈馬黑拉島和荷屬新幾內亞島的日本高階指揮官及所有陸、海、空與附屬部隊應向同盟國東南亞司令部總司令投降。

(2) 位於婆羅洲、英屬新幾內亞、俾斯麥群島所羅門群島的日本高階指揮官及所有陸、海、空與附屬部隊應向澳大利亞陸軍總司令投降。

  • 丁、位於日本委任統治島嶼、小笠原群島和其他太平洋島嶼的日本高階指揮官及所有陸、海、空與附屬部隊應向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投降。
  • 戊、日本國大本營、其高階指揮官及位於日本主要島嶼及鄰近小島、北緯38度以南之朝鮮半島琉球群島菲律賓的所有陸、海、空與附屬部隊應向美國太平洋陸軍總司令投降。
  • 己、上述指定指揮官係唯一獲授權可接受投降的同盟國代表,日本部隊僅得向彼等或其代表投降。

日本國大本營並進一步命令,在日本國內外之指揮官,應立即將所有日本軍隊或受日本控制之軍隊完全解除武裝,無論其位在何處,並在上述同盟國指揮官指定之時間與地點將所有武器與設備依現狀完整無損地交出。 在接獲進一步指示前,位於日本本土的日本警察機關不適用解除武裝之規定。 警察機關應依原部署執行職務,負責維持法律與秩序。此警察機關之人員與使用之武器將另行規定。

二、日本國大本營應在接收本命令後,立即針對日本及所有在日本控制下的地區,向同盟國總司令提供以下項目之完整資訊:

  • 甲、所有陸、海、空及防空部隊的清單,並列明其位置及其將士官兵數量。
  • 乙、所有陸軍、海軍及民用航空器的清單,並列明其數量、機型、位置及狀態。
  • 丙、所有隸屬日本及日本控制下的海軍船艦的清單,包括水上、水下及海軍輔助船艦,無論是否正在執行勤務或在建造中,並列明其位置、狀況及動態。
  • 丁、所有隸屬日本及日本控制下的商船中,總噸數超過100噸之船隻的清單(包括先前隸屬於任一同盟國家且目前在日本手中之商船),無論是否正在執行勤務或在建造中,並列明其位置、狀況及動態。
  • 戊、一切地雷、地雷區及其他陸、海、空移動障礙之位置、設置狀況及其安全通道的完整詳盡資訊,並附上地圖。
  • 己、所有軍事設施和建物的位置和描述,包括機場、水上飛機基地、防空設施、港口和海軍基地、倉庫、永久和臨時陸上及沿岸防禦工事、堡壘和其他要塞地區。
  • 庚、所有用於收容同盟國各國戰俘及其受拘禁平民之集中營及其他場所的位置。

三、在接獲關於處置方式的進一步通知之前,日本軍用及民用航空機關應確保所有日本陸軍、海軍及民用航空器皆停放於陸上、水上或船艦上。

四、隸屬日本或受日本控制之各類型海軍艦艇及商船應予以保養,不得毀損,且在接獲盟軍總司令進一步指示前不得移動。海上航行中船艦應將各類爆裂物海拋使其無害。不在海上航行之船舶應立即將各類爆裂物移轉至沿岸之安全儲放所。

五、隸屬日本或受日本控制,具相關職責之軍事及行政機關應確保:

  • 甲、依據同盟國總司令之指示,移除所有屬於日本的地雷、地雷區及其他陸、海、空移動障礙,無論位在何處。
  • 乙、立即恢復所有供航海使用之航標。
  • 丙、在前述甲項完成之前,保持所有安全通道 暢通並明確標示。

六、在接獲同盟國總司令進一步指示前,隸屬日本或受日本控制,具相關職責之軍事及行政機關應維持以下項目之完整無損及良好狀態:

  • 甲、所有武器、彈藥、炸藥、軍用裝備、物資和補給品及其他各種戰爭工具和所有其他戰爭物資(於本命令第四點明確規定者除外)。
  • 乙、所有陸、海、空運輸及通訊設施與裝置。
  • 丙、所有軍事設施和建物,包括機場、水上飛機基地、防空設施、港口和海軍基地、倉庫、永久和臨時陸上及沿岸防禦工事、堡壘和其他要塞地區,以及所有這類防禦工事、軍事設施和建物之設計與圖面。
  • 丁、所有在設計上或目的上,是為了生產戰爭工具及任何軍事或半軍事組織在運作時所使用之其他物資與資產,或方便此類物品之生產或使用的工廠、廠房、工作場、研究機構、實驗所、試驗站、技術資料、專利、計劃、圖面和發明。

七、日本國大本營應在接收本命令後,立即向同盟國總司令提出上述第六點甲、乙及丁項所指一切項目之完整清單,並指明各項目之數量、型式與位置。

八、所有武器、彈藥及戰爭工具之製造與分發應立即停止。

九、對於在隸屬日本及受日本控制之機關的控制之下,隸屬同盟國各國之戰俘及其受拘禁平民:

  • 甲、在同盟國總司令承擔相關責任以前,所有隸屬同盟國各國之戰俘及受拘禁平民之安全與福祉應得到嚴格保障,其保障範圍包括為提供適當的食物、住所、衣服和醫療所需之管理及補給業務。
  • 乙、收容隸屬同盟國各國之戰俘及其受拘禁平民的集中營或其他場所之管理指揮權,應連同其設備、物資、記錄、武器和彈藥,立即移交給戰俘及受拘禁平民中之高階軍官或其指定代表。
  • 丙、應依據同盟國總司令之指示,將戰俘及受拘禁平民運送至同盟國相關機關可接受相關人員之安全處所。
  • 丁、日本國大本營應在接收本命令後,立即向同盟國總司令提出隸屬同盟國各國之戰俘及其受拘禁平民之完整名單,並指明其所在位置。

十、所有隸屬日本及受日本控制之軍事及行政機關應協助同盟國軍隊在日本及受日本控制地區實施佔領。

十一、日本國大本營及相關日本官員應做好準備,依據同盟國佔領軍指揮官之指示,蒐集並交付日本國民所持有之一切武器。

十二、隸屬日本及受日本控制之軍事及行政官員及私人應誠實並迅速遵守本命令以及同盟國總司令或其他同盟國軍事機關後續核發之一切指示。遲延遵守或未能遵守本命令或後續命令之規定,及其行為經同盟國總司令認定係有害於同盟國者,將遭受同盟國軍事當局及日本政府嚴厲且迅速的制裁。

十三、日本國大本營將立即通知同盟國總司令能向其提供前述第二、第七及第九點丁項要求之資訊的最早日期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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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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