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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考特訴桑福德案,全稱德雷德·史考特訴桑福德案,簡稱史考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60(英語: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60) U.S. 393 (1857)),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857年判決的一個關於奴隸制的案件,該案的判決嚴重損害了美國最高法院的威望,[1]更成為南北戰爭的關鍵起因之一。[2]南北戰爭後《美國憲法》增加了《第十三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和《第十五修正案》,從而廢除了美國的奴隸制,並規定非裔美國人具有平等公民權。
Quick Facts 史考特訴桑福德案, 辯論:1856年14日再次辯論:1856年2月15日-18日 判決:1857年3月6日 ...
史考特訴桑福德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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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1856年14日 再次辯論:1856年2月15日-18日 判決:1857年3月6日 | |
案件全名 | 德雷德·史考特 訴 約翰 F. A. 桑福德 案 |
引註案號 | 60 U.S. 393 19 Howard 393; 15 L. Ed. 691; 1856 WL 8721; 1857 U.S. LEXIS 472 |
既往案件 | 美國聯邦法院對被告的判決 |
法庭判決 | |
因缺乏裁判權駁回上訴. 1. 即使是自由的黑人,也不能成為美國憲法含義中的美國公民,所以史考特無權在法院提起訴訟。 2. 國會制定《密蘇里妥協案》在准州排除奴隸制超出憲法賦予的權力;且違反《第五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因此《密蘇里妥協案》違憲。 3. 一旦史考特回到密蘇里州,他的身份就由密蘇里州法律決定,密蘇里最高法院認為他是奴隸,那他就是奴隸。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坦尼 聯名:韋恩, 卡特倫, 丹尼爾, 納爾遜, 格里爾, 坎貝爾 |
協同意見 | 韋恩 |
協同意見 | 卡特倫 |
協同意見 | 丹尼爾 |
協同意見 | 納爾遜 聯名:格里爾 |
協同意見 | 格里爾 |
協同意見 | 坎貝爾 |
不同意見 | 麥克萊恩 |
不同意見 | 柯蒂斯 |
適用法條 | |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 《密蘇里妥協案》 | |
被取代 | |
《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美國憲法第十五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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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奴隸德雷德·史考特隨主人到過自由州伊利諾伊和自由准州[3]威斯康星,並居住了兩年,隨後回到蓄奴州密蘇里。主人死後,史考特提起訴訟要求獲得自由,案件在密蘇里州最高法院和聯邦法院被駁回後,史考特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期間由於《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和「流血的堪薩斯」的影響,此案被廣泛關注,當選總統布坎南和後來的總統林肯都在公眾場合表示將等待並服從最高法院的判決。[4]經過兩次法庭辯論,最終法院以7:2的票數維持原判,首席大法官坦尼撰寫了判決意見,長達55頁,主要論述以下3點:
- 即便自由的黑人也不是《美國憲法》中所指的公民,所以史考特無權在聯邦法院提起訴訟。[5]
- 史考特不能因為到過所謂自由准州威斯康星就獲得自由,因為在威斯康星准州排除奴隸制的是《密蘇里妥協案》,而制定《密蘇里妥協案》超出了國會的憲法權力。[5]
- 史考特不能因為到過自由州伊利諾伊就獲得自由,因為他一旦回到密蘇里州,他的身份就只受密蘇里法律支配。[5]
雖然案件的名稱是「Dred Scott v. Sandford」,但被告人實際為「Sanford」。這僅是一個打字員的拼寫錯誤,但法院沒有糾正這個錯誤。[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