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國家(英語:Sovereign State / Sovereign Country),有時可以簡稱為「國家」,是指在國際法中的一個非物質的法律實體,通常由一個對某個地理區域擁有主權中央集權政府英語Centralized government所代表。國際法將主權國家定義成擁有永久性人口、確定的領土、一個政府以及和其他主權國家建立外交關係的能力的實體。[1][2] 通常也可以理解成,一個主權國家既不依賴也不受制於其他主權國家或組織。[3][4][5]

聯合國成員國分佈圖。聯合國是一個需要主權國家才能參與的國際組織,但並不是所有的主權國家都加入到聯合國。

雖然按照國家成立的「宣告說(Declarative Theory)」,一個國家可以不必依據其他國家的承認而存在;[6] 但是未被承認的國家往往會發現自己很難具備完全的條約制定權和與其他國家建立外交關係

主權體系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是基於領土和外營力在國內事務不起作用的民族國家主權概念,這是一個由國家、跨國企業和組織所構建的體系,始於1648年簽署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主權是一個經常被誤用的術語。[7][8] 直到19世紀,殖民者還利用激進的「文明標準」來裁定世界上的某些人「不夠文明」和缺乏有組織的社會。這一觀念引發了刻板印象,並構成了這樣一個概念,即:與「文明社會」相比,其他族群的「主權」要麼完全不存在,要麼至少具有一定的劣等性。[9] 拉薩·奧本海說:「或許沒有任何概念,其含義會比主權更具爭議性。主權這個概念從引入政治學那刻起,直至今日,從未產生過獲得普遍認同的含義,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10] 而在澳洲高等法院法官赫伯特·威爾·伊瓦特博士的觀點裏,「主權既不是一個事實問題,也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問題。」[11]

隨着自決權原則的發展和國際法中作為強行法而禁止訴諸武力等原因,有關主權的含義有了不同的定義。在《聯合國憲章》、《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以及其他一些區域性國際組織的宣言都表達了這樣一種觀點,即所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並且基於其同屬於國際法下的法人資格而享有同樣的權力和義務。[12][13] 各國在其領土管轄範圍內確定自己政治地位及行使永久主權的權利得到了廣泛的承認。[14][15][16]

政治學中,主權的最重要屬性通常被定義為國家在確定領土框架內的完全自主性,即國內政策的至高性和外交政策的獨立性。[17]

社會學家布萊恩·特納英語Bryan Turner (sociologist)在評價根據1648年簽署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所確立的威斯特伐利亞體系時指出,「這或多或少明確了國家與宗教的分離,並承認國王們有權確定自己國家所信仰的宗教,即以『教隨國定英語Cuius regio, eius religio』為原則來確立各自國家的宗教信仰。」[18]

在1900年之前,主權國家享有絕對的司法程序豁免權,這些權力源自「主權」和《威斯特伐利亞合約》中提及的「國家平等」。讓·博丹首先指出,國家的權力被認為是該國領土之上最至高無上的法定權力英語potestas。在此基礎上,法理學的發展為國內法庭起訴其他主權國家時,他國享有豁免權。

而在「斯庫諾交易號訴麥克法登案英語The Schooner Exchange v. M'Faddon」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寫道,「主權國家的完全平等和絕對獨立」創造了這樣的一些案例,「每個主權國家都被認為放棄行使其一部分在其專屬領土上具有排他屬性的管轄權,而這種管轄權被認為是主權國家的特徵屬性。」[19][20]

現今,絕對的主權國家豁免權已經不再那樣被廣泛接受,包括美國加拿大新加坡澳洲巴基斯坦南非等國家都試圖通過立法來限制豁免權。現在一些國家明確了主權國家的公共行為享有豁免權,但私人行為和商業行為則沒有這種豁免權,儘管兩者並不是那麼容易被區分。[20]

承認方式

國家的承認意味着一個主權國家將另一個實體視為一個主權國家。[21] 承認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並且還通常具有追溯性。需要注意的是,承認並不代表兩國之間有建立或維持一段外交關係的意願。

關於建國的標準,目前並沒有任何一個標準能夠對國際社會內的所有成員構成統一的約束力。在實際操作中,有關建國的標準通常是政治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22] 有學者舉例了對第一次世界大戰時尚未被承認的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兩國後來被承認的案例,指出「由於國家承認是一個自由裁量權問題,任何國家都可以決定是否承認一個意願成為國家的實體為主權國家,而無論其是否具有實際領土或政府。」[23]

但是在國際法中,關於國家何時可以被承認為主權國家有幾種理論。[24]

構成說

宣告說

相較之下,宣告說認為某個政治實體符合下列標準,那麼則可以將這個實體視為國家並定義為國際法中的一個法人

  1. 具有明確的領土;
  2. 擁有常駐人口;
  3. 政府;
  4. 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

按照宣告說,只要某個主權不是通過軍事力量獲得,那麼該實體的獨立國家地位優先於他國承認。宣告說因1933年簽署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而聞名。[25]

《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三條規定,國家的主權獨立優先於其他國家的承認,並不得阻止國家實施自衛權。[26] 而在構成說中,被其他國家承認是一個主權國家獲得獨立地位的要件。同時,《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另一個重要部分就是該公約的第十一條,即禁止通過武力獲得主權。[26]

另一個與《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所闡釋的條件相似的觀點來自歐洲經濟共同體南斯拉夫和平會議仲裁委員會的表述,該委員會認為一個國家應該包括領土、人口、政府和具有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27]

承認說

有關主權國家承認說的實踐案例往往介於構成說與宣告說之間。[28] 國際法並未要求一個國家必須承認另一個國家;[29] 但當一個國家被視為非法或違反國際法時,往往的得不到其他國家的承認。羅德西亞北塞浦路斯得不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就是個很好的案例,前者只得到了南非的承認,而後者只得到了土耳其的承認。

就羅德西亞案例來說,少數白人奪取權力並試圖按照南非種族隔離政策建立一個國家。聯合國安理會抨擊這是「針對少數族裔的非法的種族主義政策」,並得到了廣泛的認同。[30] 而北塞浦路斯案例則是在塞浦路斯北部建立的國家並沒有得到國際社會多數國家的承認。[31] 國際法不禁止宣佈獨立,並且認為承認一個國家屬於政治事件。

實際說

國與政府

雖然在實際情況中,「國家」與「政府」兩個詞語可以互相替代使用;[32] 但國際法上,非實體的國家與政府還是有所區別的。例如,「流亡政府」的概念就是以國際法的這個區別為基礎而誕生的。[33] 國家是一個非物理存在的法律實體,而不是任何形式的組織。[34] 但是在通常情況下,只有政府才能對國家負有責任並約束國家,例如通過相關條約。[33]

國家消亡

通常來說,國家是一個相對持久存在的實體,儘管它們也與可能因為自願或外部原因(例如戰爭)而消亡。自二戰結束以來,通過暴力手段來強迫一個國家消亡的案例在實際上已經消失。[35] 因為國家是一個非物質的法律實體,所以有人認為要消滅一個國家不能僅僅依靠物理力量。[36] 相反,軍隊的實際行動必須與正確的社會或司法行動聯繫起來,這樣才能消滅一個國家。

本體狀態

有關國家的本體狀態一直是個極具爭辯性的話題。[37] 特別是討論國家是否是一個無人可見、可聞、可接觸或以其他特別方式發現但卻又是實際存在的對象。[38]

類似「准抽象體」

有人認為,國家的存在之所以有極大的爭議,其潛在的原因在於國家並不符合傳統柏拉圖式二元理論中有關「具體對象」或「抽象對象」的定義。[39] 「具體對象」指的是那些在時間或空間上有具體位置的對象,但是國家並不完全符合這個定義;儘管國家的領土在空間上具有具體的位置,但是國家並不完全等於它的領土。而「抽象對象」則是在時間或空間上都沒有具體位置的對象,可國家卻可以在過去的某個時間被創造也可以在未來的某個時間被消滅,因此也不符合相關定義。因此有人提出國家屬於第三種對象,即「准抽象對象(Quasi-Abstract)」。目前這一理論引起了哲學界的關注,特別是文件性英語Documentality領域。文件性是一種存在論理論,旨在探索文件條款的諒解規則對社會現象理解力的影響。准抽象對象(例如國家)是可以通過文件行為來產生,也可以通過文件行為來控制,例如可以通過條約來約束它們或通過終戰協議來降服它們。[39]

而國際關係學者對於國家的存在有兩種看法,即:現實主義和多元主義。現實主義學者認為世界是個體國家與國家間關係的一部分,國家身份的認同早於其與任何國家建立國際關係之前。而另一方面,多元主義者認為國家不是國際關係的唯一參與者,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相互影響正受到其他國際關係參與者的挑戰。[37]

類似「精神實體」

有關國家本體的另一種理論就是,國家是一個具有自我存在的「精神實體」[40]或「神秘實體」[40],這和國家的構件不同。[40] 德國唯心主義哲學家黑格爾可能是本理論的最大支持者。[40] 黑格爾對國家的定義是「存在於地球上的神聖理念」。[40][41]

數量趨勢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全球主權國家的數量呈現激增趨勢。[42] 一些研究表明,由於國際和區域組織的存在、更多的經濟援助,以及更多地接受自決準則,這都增加了政治單位脫離原屬主體並成為國際提下下新主權國家的欲望。[43][44] 哈佛大學經濟學家阿爾貝托·阿萊西那塔夫茨大學經濟學家恩里科·斯波勞雷(Enrico Spolaore)在他們合著的《國家的規模(Size of Nations)》一書中指出,現今國家數量的增加可以部分歸功於更和平的世界、更大規模的自由貿易和世界經濟一體化、國際政治民主化,以及協調國際政治和經濟政策的相關國際組織。[45]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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