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臺灣媒體亂象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今天我刪除了一整段關於「聯合報誤導減刑政策」的記載,因為那一段斷章取義,主筆者偏頗的心態非常明顯。該段文字企圖以2007年4月25日一篇自由時報「減刑適用範圍不及於重大犯罪」的報導,證明同日聯合報一篇訪問反對者(多半是重大刑案被害者家屬)意見的報導是「誤導並過度延伸減刑適用範圍」,但是經查當日聯合報共有七篇減刑相關報導,每篇報導均有不同的採訪面向,其中關於政策說明的報導(同版面,標題:扁大減刑逾萬人 死刑變無期、無期變20年、有期徒刑減半 草案下周送立院 惡性重大除外),記者相當清楚地記載:「政次李進勇表示,減刑對象將排除重大危害治安及新興經濟犯罪等案件」、「依上述原則,這些人都是「剝奪他人性命」的罪犯,法務部表示可能被排除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四、五、六條的重大貪污犯罪,也在排除之列」,足見並無「誤導減刑適用於重大罪犯」的事實。由於新聞報導必須講求全面性,一個事件當然會有各種反應,因此同日聯合報除了訪問法務部、行政院外,減刑相關新聞還分別訪問了朝野立委(法律制定者)、資深法官(適用法律者)、員警(執法者)、反對意見(包括重大刑案被害人家屬)等,原文不應單取其中一篇即指摘為「過度延伸」。爰將前述偏頗內容刪除,並為免未來爭議,特提出說明如上。--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5月16日 (三) 12:56 (UTC)[回覆]
關於條目架構的一點想法
![]() | 臺灣媒體亂象曾經進行優良條目評選,但並未當選。請瀏覽以下有關進一步改進條目的意見,在完成後,您可再次將其提名為優良條目或典範條目。 |
![]() |
![]() | 有關此條目的討論易發展成激烈的爭論。請在討論和編輯時保持冷靜,遵守禮儀,文明討論,尋求共識,不要人身攻擊。 |
![]() |
本條目頁依照頁面品質評定標準被評為初級。 本條目頁屬於下列維基專題範疇: |
||||||||||||||||||||||||||||||||
---|---|---|---|---|---|---|---|---|---|---|---|---|---|---|---|---|---|---|---|---|---|---|---|---|---|---|---|---|---|---|---|---|---|
|
![]() 存檔 |
---|
|
關於刪除「聯合報誤導減刑相關新聞」乙段的說明
這個條目在創立之初,即引起不小爭議,也隨着持續採用「事件」為主體的編寫方式,造成整個條目非常冗長,難以閱讀。當然,這種寫法也引發了究竟「維基百科是不是事件記錄簿」的爭議,花費了很多人力時間去蒐集各家媒體的爭議之舉,卻把條目弄成如今這個樣子,既非一個列表,又不是單純在描述一個事物或現象,講難聽一點,雖然資料很多但只是堆砌而已,連一個條目基本應有的水準都還欠缺。
雖然很忙,但我這兩天嘗試了做了一點改變,我希望這個條目可以有一個清楚的架構,各個媒體爭議是作為這個架構的實例與內容。
我想從幾個面向可以把整個現象作一個完整的描述,我把我想的架構寫在下面:
- 從媒體製作出一篇報導的流程來看,我們可以把各階段引發的爭議給分開:
- 從採訪爭議(前階段)、製作爭議(中階段)到報導爭議(產出階段)
- 每一個階段中都有媒體引發的爭議類型
- 例如在採訪爭議中 可以粗分為:
- 與採訪對象爭執、濫用採訪機會、不當發問、與同業爭執、記者人身安全
- 在報導爭議中,又可以隨着報導事件的類型,再粗分幾種:
- 例如災難報導爭議、人物報導爭議、刑事報導爭議、社會報導爭議等等
- 其中各種報導爭議還可以再往下細分,媒體在不同類型的報導事件容易犯下不同的錯
- 例如災難報導中媒體喜歡誇大災情、擅闖災區
- 例如人物報導中,特別喜歡報導哪幾類人物
- 其中各種報導爭議還可以再往下細分,媒體在不同類型的報導事件容易犯下不同的錯
- 例如災難報導爭議、人物報導爭議、刑事報導爭議、社會報導爭議等等
- 在製作過程中,例如演新聞、侵害私隱、查證疏漏、錯誤(技術上)等等
- 例如在採訪爭議中 可以粗分為:
- 每一個階段中都有媒體引發的爭議類型
- 從採訪爭議(前階段)、製作爭議(中階段)到報導爭議(產出階段)
在我看來,歸納同一事件類型,並且將之抽象化成為一個「現象」會有助於閱讀條目的人了解事情的全貌。
謹在此將淺見與大家分享,但是我也要特別說一下,年會的事情+公事,我已經快忙不完了。整理的工作要靠大家幫忙,拜託拜託,把這個條目好好整理一下吧!謝謝各位! --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5月16日 (三) 16:57 (UTC)[回覆]
部分內容並不適合百科
維基百科雖然自由,但是它的自由是在百科的遊戲規則之下,不節符合百科的內容,並不適合存在百科之中。我把這則辭條移到新聞事件簿這個站中,並且把每個事件獨立成一篇文章,對這個主題和各事件有興趣歡迎到新聞事件簿繼續進行整理工作。也可以把每年的烏龍新聞,像年鑑方式一樣整理。--KJ(悄悄話) 2007年5月17日 (四) 14:10 (UTC)[回覆]
- 贊同KJ的作法。臺灣媒體爭議被寫成這樣真的很不理想,應把紀錄新聞事件的內容從百科中移動到他應該去的地方。—Jasonzhuocn 2007年5月19日 (六) 05:25 (UTC)[回覆]
西點軍校事件
5月30日, 聯合報「來台訪問 西點生爆性醜聞」報導,主要是因為某女大學生投訴遭西點軍生性侵,同日另一篇「軍校性醜聞案女大學生:陸官招待 每次都很亂」中即訪問律師蔡惠子,認為「實際情形兩位當事人最清楚。依D女的陳述,初看案情似乎構不成性侵」; 同日另一篇報導「陸官學生 否認設計女大學生 」,其中說明「莊否認「設計」或「媒介」女大學生與西點軍校生發生性關係,指稱女大學生以前曾向他透露「想認識外國籍男子」,因此才電邀她作陪。三人在PUB相談甚歡,由於莊先行離去,女大學生與西點軍校生發生什麼事,他並不知情」,此外記者還實際訪問兵工廠PUB,但「店家表示,因店內很多用英語交談的客人,他們沒有注意到。 」
社會案件本來就會隨着案情水落石出而有所變化,媒體在報導的當時,僅能憑藉手中所掌握到的資料。有時資料是爭議當事人一方所提供,很可能是有問題的,此時媒體要做到的是平衡報導,將雙方爭議的說法都予以刊出。至於當事人隱匿實情、造假資料、誤導記者,只要一個媒體沒有輕忽他的平衡責任,那就不應該為報導登載之後才發展出來的事實去負責。責任跟權力是相對的,記者就是記者,記者不是偵探,不是檢察官,不是法官,因為記者沒有權力或方法逼人吐實,也沒有辦法強制搜索、扣押證物。
受訪者跟記者講說她被性侵,記者可以報導說她是自動送上門的嗎?從這點來看,為了要將各種說法同時呈現(因為採訪了很多人),因此整個新聞做到全版,後來聯合報自己也有報導案件的後續發展,不過因為事實已經清晰了,沒再以全版報導,這樣豈可叫做「大街打人,小巷道歉」?--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6月5日 (二) 07:12 (UTC)[回覆]
說真的,這件事件軍方也犯了很誇張的錯誤:處罰太重了(其實不處罰也很合理)。軍方在查出真相以後,應該收回處罰—至少收回大部分的處罰。61.216.1.64 2007年6月21日 (四) 15:26 (UTC)匿名者[回覆]
為了給聯合報膠帶(交代),所以重懲上報人員。—Yyk 2007年6月22日 (五) 01:40 (UTC)[回覆]
我贊成虎兒兄的說法。聯合報只是依照事件發展來報導,而且根據當天對這件新聞的報導只有一篇是報導女學生的指控,其他皆是報導分析該行為是否造成性侵或犯罪,最後也有追蹤報導。處罰的依據「涉及不當場所」和「在校外飲酒」[1] 也確實發生,所以校方並沒有錯。請注意這是軍校,而不是普通學校,本來規定就比較嚴格。我已移除有針對性的內容—Will74205 2007年8月7日 (二) 17:59 (UTC)[回覆]
趙建銘信用卡事件
- 關於2007年4月,趙建銘信用卡事件,問題不止於銀行洩漏個人資料的問題,還有一個可能是更嚴重的問題在於……不是親屬可以辦信用卡的附卡給友人嗎?有沒有,有錢的凱子可以借我刷刷看無限卡的附卡呢?所謂的法律及道德良知能否凌駕於社會公理之上?還待時間的驗證。P1ayer 2007年6月14日 (四) 10:53 (UTC)[回覆]
當時是沒有問題,後來才被禁止;禁止原因與趙建銘無關。61.216.1.64 2007年6月21日 (四) 15:27 (UTC)匿名者[回覆]
有關條目移動
對於這個很多人編輯的條目(雖然我未編輯過),我認為移動需要先得到討論。首先,我認為「媒體爭議」較「媒體亂象」中立。而且,目前的消歧義式條目命名很有問題,做法就好像把臺灣經濟移動到經濟 (臺灣),更重要的是媒體亂象本身是紅字。因為,我認為原名「台灣媒體爭議」會較理想。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6月27日 (三) 04:34 (UTC)[回覆]
- Kevin兄所言雖有理,不過臺灣媒體爭議名稱真的是自創[2](所有來源均為中文維基)。不管網絡搜尋引擎或臺灣一般用法(甚至媒體本身)﹔媒體亂象一詞總是臺灣慣用名稱[3],這慣用名稱例子,以前「抗日戰爭」或「南昌起義」就討論過,我只是比照。另外,我認為既然媒體當事者都多次自己用「媒體亂象」來自稱,那就應該不會有中立的問題。--winertai 2007年6月27日 (三) 04:59 (UTC)[回覆]
- 如果是因為這樣就要改名稱,很多事件不能收入。以現在的收錄標準,就如同是以聖人的標準去檢查,未達聖人標準的就一律稱為「壞人」一般。要收錄一定要有明確的標準,並且一定要有具體的來源,而不能僅因引發爭議就收錄。--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6月27日 (三) 05:16 (UTC)[回覆]
- 個人看法,條目名稱與訂立標準是兩碼子事情。比方,臺灣半官方NCC(國家通訊委員會)在開會時候,也承認「媒體亂象」此一現象或名詞,只不過提出了「媒體亂象的定義宜先明確界定」的看法。[4]我再三強調的是,比起臺灣普遍使用的「媒體亂象」一詞,該「臺灣媒體爭議」條目名實屬完全無根據的自創名稱。很不幸的,經過數個月後,現在大量引用該條目的個人部落格、網絡文章甚至媒體也都錯誤的使用這毫無來源、不正確且不受台灣民眾慣用的「臺灣媒體爭議」條目名稱。為了中文維基着想及避免以訛傳訛,首要之務就是要把這條目名稱改正。至於收錄標準,大家再研究無妨。畢竟,NCC無法界定的範圍,我們一時也難以圈限。比起內文篩選,正確條目名稱顯得重要許多。古話說,名不正言不順﹔正確條目名稱可是件大事情。再講白一點,我不相信「收錄一條看似不合乎百科全書條目」的這行為會對龐大臺灣媒體造成多大傷害(也不在乎),但是我相當在乎的是,這「臺灣媒體爭議」錯誤條目名稱所帶給中文維基的負面效應。--winertai 2007年6月27日 (三) 05:47 (UTC)[回覆]
- 如果是因為這樣就要改名稱,很多事件不能收入。以現在的收錄標準,就如同是以聖人的標準去檢查,未達聖人標準的就一律稱為「壞人」一般。要收錄一定要有明確的標準,並且一定要有具體的來源,而不能僅因引發爭議就收錄。--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6月27日 (三) 05:16 (UTC)[回覆]
誠如winertai所言,名不正言不順,我認為定義何謂「媒體亂象」是本件條目的首要工作,我反對以事件為主體的寫法,而希望本條目有完整而清楚的架構,如果沒有辦法整理出定義與架構,而只是一些事件紀錄的堆放處,那這並不是一個百科條目。維基百科不應該收錄連定義都沒有的事物。--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6月27日 (三) 07:5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