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U通用公眾特許條款
一套自由軟件許可證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GNU通用公眾特許條款(英語: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縮寫GNU GPL 或 GPL),是被廣泛使用的自由軟件授權條款,給予了終端用戶運行、學習、共用和修改軟件的自由。[6]授權條款最初由自由軟件基金會的理查德·斯托曼為GNU專案所撰寫,並授予電腦程式的用戶自由軟件定義(The Free Software Definition)的權利。[7]GPL是一個Copyleft授權條款,這意味着只要專案的某個部分(如動態連結庫)以GPL發佈,則整個專案以及衍生作品只能以相同的許可條款分發[8]。這與寬鬆自由軟件授權條款有所區別 ,如BSD授權條款和MIT授權條款就是其中被廣泛使用的例子。GPL是第一個普遍使用的Copyleft授權條款。
GNU GPLv3 Logo | |
作者 | 自由軟件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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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 第3版 |
釋出者 | 自由軟件基金會 |
釋出日期 | 1989年2月25日,35年前(1989-02-25) |
DFSG相容 | 是[1] |
自由軟件 | 是[2] |
OSI認證 | 是[3] |
Copyleft | 是[2][4] |
與不同特許條款代碼連結 | 僅可與GNU AGPLv3代碼相連結[5] |
網站 | www |
歷史上,GPL授權條款系列一直是自由和開源軟件領域最受歡迎的軟件許可之一。[6][9][10][11][11][11][12][13]根據GPL許可的優異自由軟件程式的例子有Linux核心和GNU編譯器集合(GCC)。大衛·A·惠勒(英語:David A. Wheeler)認為,GPL提供的Copyleft對於基於Linux的系統的成功至關重要,給予向核心貢獻的程式設計師保證他們的工作將有益於整個世界並保持自由,而不至於被不提供反饋給社群的無良軟件公司所剝削。[14]
2007年,發佈了第三版授權條款(GNU GPLv3),以解決在長期使用期間發現的第二版(GNU GPLv2)所發生的一些困擾。為了使授權條款保持最新狀態,GPL授權條款包含一個可選的「並延伸到未來版本」條款,允許用戶在FSF更新的原始條款或新版本之間進行選擇。有些開發人員在軟件特許使用時,選擇省略它;例如,Linux核心已經在GPLv2下獲得許可,就不需包括「並延伸到未來版本」的聲明。[15][16]
GPL授予程式接受人以下權利,或稱「自由」,或稱「copyleft」:
- 基於任何目的,按你的意願執行軟件的自由(自由之零)。
- 學習軟件如何工作的自由,按你的意願修改軟件以符合你的計算的自由(自由之一)。可訪問原始碼是此項自由的先決條件。
- 分發軟件副本的自由,因此你可以幫助你的好友(自由之二)。
- 將你修改過的軟件版本再分發給其他人的自由(自由之三)。這樣可以讓整個社區有機會共用你對軟件的改動。可訪問原始碼是此項自由的先決條件。[17]
相反地,隨版權所有軟件的終端使用者授權合約幾乎從不授予用戶任何權利(除了使用的權利),甚至可能限制一些法律允許的行為,比如還原工程。
GPL與其他一些更「許可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比如BSD授權條款)相比,主要區別就在於GPL尋求確保上述自由能在複製軟件及衍生作品中得到保障。它透過一種由斯托曼發明的叫Copyleft的法律機制實現,即要求GPL程式的衍生作品也要在GPL之下。相反,BSD式的授權條款並不禁止衍生作品變成專有軟件。
GPL是自由軟件和開源軟件的最流行授權條款[18]。到2004年4月,GPL已佔Freshmeat(英語:Freshmeat)上所列的自由軟件的約75%,SourceForge的約68%。類似的,2001年一項關於Red Hat Linux 7.1的調查顯示一般的代碼都以GPL發佈。著名的GPL自由軟件包括EMACS,Linux核心(並非所有Linux發行版的核心都是開源的)和G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