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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6日包圍香港警察總部,是香港一個示威活動,示威者包圍香港警察總部,旨在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按議事規則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與釋放被捕示威者[1][2][3]。
在示威期間,示威者多次高呼「黑警可恥」及「釋放盧偉聰」等口號,有部分人士到場後用鐵馬堵塞側門、投雞蛋、在外牆塗鴉、並掛上「釋放義士」直幅、拆去警察總部招牌字樣、用噴漆遮蓋閉路電視和閃光對着用攝影機拍攝的警員。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郭家麒、楊岳橋、譚文豪以及民主黨許智峰均有到場[4]。
香淑嫻判刑時指,被告於事發時與數以千計示威者非法集結衝擊警察總部,案情十分嚴重,暴力程度也不輕,被告與示威者雖然不是要進入警總,但行為直接衝擊法治,故必須判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因此,就非法集結罪判他監禁八個月。而被告向高級警司麥文禹吐口水的襲警罪,香淑嫻直斥其行為屬「卑鄙、污穢、骯髒」及可能傳播細菌,行為更是對執法部門的侮辱及挑戰,加上被告有襲警前科,顯然未吸取教訓,故此罪須判監四個月,而刑毀玻璃門的控罪判監兩周,由於部分刑期可同期執行,最終3罪總刑期為10個月。另外並須於7天內賠償警方玻璃門維修費1,670元。[5][6]
法官郭啟安表示,包圍警總是嚴重衝擊法治行為,警總作為執法機構,當晚包圍警總行動極具挑釁性及侮辱性,法庭須嚴重譴責,同時要告誡年輕人,切勿為政治主張或表達對社會不滿,就使用武力抗爭。 對法庭的裁決,警方表示歡迎,認為4年刑期有阻嚇作用,重申警方不會縱容暴力。至於一項被法庭裁定不成立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控罪,為何警方以警員口腔痱滋疼痛作理據,警方稱是基於證據,會再研究法庭裁定控罪不成立的理據。[9][10]
其後被告上訴,2022年8月25日上訴庭頒下判詞,上訴人聲稱於法律上是合法使用武力,情況包括自衛、保護他人、防止罪行、制止破壞社會安寧或行使公民逮捕權等,上訴人聲稱看見便衣警員推人、意欲打人及反抗別人嘗試把他制服,最後狀似衝擊警總。但上訴庭指,便衣警員當時身穿淺色衣服,與包圍警總的黑衣人截然不同。據上訴人指便衣警員是肆意攻擊示威者,上訴庭則指當晚的非法集結旨在針對警方及癱瘓他們的運作,於群情洶湧下已沒有守法意識可言,故指上訴人出手是要行使市民逮捕權,實在格格不入。認為原審法官根據案發時的錄影片段,經過客觀分析作出結論,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是欲向便衣警員「報復」而非「制服」,說法無可厚非,只是用詞略欠嚴謹。案發當晚的非法集結是以包圍警總和針對警方為共同目標,但原審法官卻裁定上訴人是因「報復」而襲擊便衣警員,報復跟針對警方是不同的,不可能被當成同一共同目的,加上上訴人當時並不知道對方是警員。辯方於原審時承認,在夏愨道與軍器廠街一帶早已有1個非法集結。當便衣警員被追打時,這個非法集結變成暴動。上訴人出手襲擊便衣警員,便加入了這個暴動,並因在閘口所見的情況下襲擊便衣警員,因而造成另1個暴動及參與其中。因此上訴人犯法是由他打出第1拳開始,襲擊雖然是本案的發端,卻與他是否干犯暴動沒有必然關係。經考慮後,認為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理據均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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