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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民權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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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民權法(英語:Civil Rights Act of 1964,於1964年7月2日生效)是美國在民權和勞動法上的標誌性立法,它宣佈了因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或來源國而有的歧視性行為為非法。這一法案禁止了公民投票中的不平等待遇以及在學校、工作場所和公共空間中的種族隔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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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執行這一法案的權力支持薄弱,後逐年得到提升。美國國會立法時聲稱本法案是基於憲法的數個不同部分組成的,其中有主要基於第一條第八款的洲際貿易、基於第十四修正案的保證所有公民得到法律同等保護的責任,以及基於第十五修正案的保護公民投票權的責任。
這一法案最初由甘迺迪總統於1963年6月提起,被參議院阻擾而難以通過。1963年11月甘迺迪被刺後,新任總統約翰遜推動了這一法案的立法進程,最終在國會中以參議院73比27及眾議院289比126的票數通過。1964年7月2日,約翰遜總統於白宮簽字使此法案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