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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務員房屋資助制度,是香港公務員的員工福利之一。按照資助方式分類,有關津貼大致可分為公務員宿舍、合作社建屋、各類現金資助、首期貸款,以及公務員申請公營房屋配額五類。有關房屋津貼的事務,主要由公務員事務局轄下的「住屋資助及編制政策部」負責[1],並與有關的政府部門合作。
香港公務員的住屋資助制度,早於1950年代已經開始實施。當時,政府除了會向英國駐港公務員提供宿舍,亦容許本地公務員組建建屋合作社,以興建由他們共同持有的政府宿舍[4]。
到了1960-70年代,基層公務員住屋資助制度亦開始建立:當時,房協撥出了漁光邨和明華大廈部分單位,以供無力置業的基層公務員優先入住[8][9]。其後,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亦為他們申請政府廉租屋或廉租屋邨,劃定了每年15%的配額[10],以保障他們的住屋權益。至此,一套完整的公務員住屋資助體系大致成形。
由於公務員本地化政策,導致外地派駐香港的公務員人數減少,加上成本效益的考量,公務員住屋資助政策的形式於1980-2000年代逐步改變,而是次轉變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首階段改革於約1980年代中開始。由於公務員合作社房屋(公務員樓)的管理複雜,加上政府在此投入大量土地成本(有關宿舍地價為市價的三分之一,而且合作社可向政府申請貸款,以清付地價及建築費;而由於補地價難度較高,不少業主因而不願將「公務員樓」改為私人住宅,政府亦因此難以收回土地成本[11]),此計劃於1980年代中終止。與此同時,政府改為在各區購入不少豪宅,以滿足「公務員樓」政策取消後的公務員住屋需求。
第二階段改革於1990年開始。當時,政府規定自同年10月1日起聘用的高級公務員[12]不能申請宿舍,並以「實報實銷」的自置房屋或租屋津貼替代[13]。由此,公務員房屋資助體制,開始走向以現金資助為主的道路。
而第三階段改革則與2000年6月推出的「公務員改革」政策一併實施[14],形成現今的公務員房屋資助制度。在此制度中,租屋及自置房屋的資助合二為一,並改為按「資助表」發放定額津貼;此外,自同年6月1日起受聘的公務員當中,只有紀律部隊人員才可申請宿舍。
自從1990年及2000年兩輪的公務員房屋資助制度改革後,合資格入住宿舍的公務員數目減少,不少宿舍因而騰空。按照1996年訂立的相關規定,被評定為過剩的高級公務員宿舍理應盡快出售。[13]但是,政府多年來被指出售高級公務員宿舍的速度偏慢,而其他過剩宿舍資源亦未有善用。[15]
目前,所有即將退休的紀律部隊員佐級人員,均可申請出租公屋或居屋綠表配額。但是,由於輪候人數不斷增加,而配額並未相應增加,導致相關人員輪候公營房屋的時間不斷延長;由於他們可以在派樓後才遷出宿舍,此問題亦影響新入職的員佐級人員輪候宿舍的進度。[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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