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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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文物保護單位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政府(及前身長春市人民委員會)公佈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長春市現已公佈八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
- 第一批:1961年12月26日公佈,共9項[1][2]
- 第二批:1981年3月21日公佈,共8項[1][2]
- 第三批:1984年4月18日公佈,共40項[1][2]
- 第四批:1985年12月18日公佈,共23項[1][2]
- 第五批:1990年9月3日公佈,一說15項[3],另說16項[4][5]
- 第六批:1994年1月19日公佈,共28項,同時撤銷之前公佈的10項[6]
- 第七批:2004年12月30日公佈,共23項,同時撤銷之前公佈的14項[7]
- 第八批:2009年11月2日公佈,共72項,另有2處併入已公佈的項目[8]
1992年,長春市人民政府發文確定了前五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5]。2007年,政府公佈了第六、七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9]。2011年,政府劃定了第八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10]。
升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項目(包含先升級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之後再入選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項目)以深藍色 標出,升為吉林省文物保護單位的項目以淺藍色 標出,被撤銷或被拆除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不含升格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項目)以紅色 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