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大業(1710年—1771年),字在中,號厚庵,別號思余。清朝政治人物。順天府大興縣(今北京市)人,祖籍浙江餘姚。
Quick Facts 邵大業, 籍貫 ...
邵大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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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署江南蘇松太道 |
籍貫 | 順天府大興縣(今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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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裔 | 漢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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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 | 字在中,號厚庵,別號思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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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 順天府大興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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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世 | 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 地點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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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十年(1732年)壬子科順天鄉試第一名舉人(解元)
- 雍正十一年(1733年)癸丑科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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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年(1732年)壬子科順天鄉試第一名舉人(解元)。雍正十一年(1733年)癸丑科進士。乾隆元年(1736年),授湖北黃陂縣知縣。因丁憂去。服闋,授河南禹州知州,調睢州,署開封府同知。以政績卓異,升江蘇蘇州府知府,兼署蘇松太道道員[1],不久攝理布政使事,大吏交相上疏推薦。乾隆十六年(1751年),高宗南巡,因吳江迎駕防雨帳殿準備遲滯,被總督彈劾左遷。
同年,授開封府知府,以河工事故降官,降江南六安州知州,又因盜案鐫級。引見,再還江南,署江寧府知府。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授徐州府知府。乾隆三十四年,被妖匪割辮事牽連罷職,謫戍軍台,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卒。邵大業為官,所至有治績,然而仕途多舛,屢遭貶謫。《清史稿·循吏》有傳。[2]
《清史稿》卷四百七十七 列傳二百六十四 循吏二:邵大業,字在中,順天大興人,舊籍浙江餘姚。雍正十一年進士,乾隆元年,授湖北黃陂知縣。初到官,投訟牒者坌至,不移晷,決遣立盡。吏人一見問姓名,後無不識,眾莫敢弄以事。有兄弟爭產訟,皆頒白,貌相類。令以鏡鏡面,問曰:「類乎?」曰:「類。」則進與為家人語曰:「吾新喪弟,獨不得如爾兩人白首相保也。」二人感動罷去。蛟水壞城,當壞處立,誓以殉,水驟止,拯溺餔飢,完堤岸,民得免患。總督以其名上聞,會父憂去。
服闋,授河南禹州知州,調睢州。頻澇,請糶請賑,民以免患。濬惠濟河,以俸錢更直,擢江南蘇州知府。松江盜獄久不決,株連瘐斃者眾,奉檄鞫治。見群犯皆斷脛折踝,蹙然曰:「爾等亦人子,迫饑寒至此,猶茹刑顛倒首從,誣連非罪人,何益於爾?」有盜幡然曰:「官以人類待我,我不忍欺。」獄辭立具。
兼署蘇松太道,尋攝布政使事,大吏交章薦。十六年,高宗南巡,御舟左右挽行,名嘏須纖。大業語從臣,除道增纖必病民,非所以宣上德意,遂改單纖。會積雨,治吳江帳殿未就,總督劾大業觀望。及乘輿至,則供備已具,然大業卒因左遷。
尋授河南開封知府,屬縣封丘民被控侵佔田畝,及勘丈,非侵佔,而畝浮於額。大業考志乘,河南賦則,自明萬曆改並,中地十畝,作上地七畝;下地十畝,作上地三畝。上官以昔為下則,今則膏腴,議加賦。大業曰:「此河沖淤積,百姓以墳墓田廬所易之微利也。今日為退灘淤地,異日即可為沙壓水沖。冬春播種,夏秋之收穫不可知。上年河決,屋宇未盡葺,流亡未盡復,遽增歲額,何以堪?」旋從部議試種三年,次年果沒入水,乃止。未幾,以河溢,降江南六安州知州,又以盜案鐫級。引見,再還江南,署江寧府。
二十八年,授徐州知府,府城三面瀕黃河,西北隅尤當沖,雖有重堤,恃韓家山埽為固。大業按視得蘇公舊堤,起城西雲龍山,迄城北月堤,長三里,湮為民居,復其舊。越歲,韓家山埽幾潰,民恃此堤以無恐。復濬荊山橋河,於水利宣泄,規畫盡善。治徐七年,間有水患,不病民。三十四年,坐妖匪割辮事罷職,謫戍軍台,數年卒。
大業所至以勸學為務,因黃陂二程子祠建義學,葺睢州洛學書院,集諸生親為之師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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