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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湖北省恩施州案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鄧玉嬌事件,亦稱「鄧玉嬌殺人案」、「鄧玉嬌刺官案」、「鄧玉嬌殺淫官案」等,是2009年5月10日晚發生於中國湖北省恩施州巴東縣野三關鎮的一起賓館女服務員出於正當防衛目的意外刺死、刺傷鎮人民政府人員的刑事案件。此案發生後迅速名震全國,爭議甚廣,鄧玉嬌也被許多民眾稱讚為「當代烈女」。同類案件有清代山東萊州府的陶文鳳案。
2009年5月10日下午6點左右,湖北省巴東縣野三關鎮的人民政府人員鄧貴大、黃德智、鄧中佳等人到雄風賓館休閒中心夢幻城消費,其間三位官員要求服務員鄧玉嬌提供「特殊服務」,但遭鄧玉嬌拒絕,三位官員惱羞成怒之下便試圖強姦鄧;[2]起初鄧玉嬌力求和平妥協,希望雙方各讓一步,但對方作風惡霸無恥糾纏,其後鄧玉嬌在幾人衝突中,出於正當防衛目的慌亂場地抓起水果刀,刺傷鄧貴大和黃德智,隨後主動將對方送醫急救,撥打110自首。而鄧貴大則搶救無效死亡。其中過程,爭議頗多。[3][4]當晚,鄧玉嬌被羈押在野三關派出所。
5月11日,鄧玉嬌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巴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偵查中,偵技人員發現鄧玉嬌隨身攜帶的包內有治療失眠症的藥物,並決定將鄧送往湖北恩施優撫醫院檢查鑑定。[5]
5月12日,巴東公安局將鄧玉嬌送進了湖北恩施優撫醫院,優撫醫院對其採取了「約束性保護」措施:其手腕、踝、膝等部位被約束固定,活動能力及範圍受到限制。基於未收到委託鑑定書,院方並未對其進行精神鑑定。在院期間,鄧玉嬌在病床上呼喊「爸爸,爸爸,他們打我」。[6][7][8]
5月12日,巴東警方首次通報案情:「5月10日晚,野三關鎮招商項目協調辦3名幹部陪同客人在鎮上一娛樂場所消費時,與一名服務員發生爭端,爭執中該服務員用水果刀刺破一名幹部的頸部動脈血管及胸部,致其不治身亡,另一幹部臂部受傷。」[9]
5月13日,巴東警方再次通報案情:「5月10日晚7時30分左右,鄧貴大和同事鄧某與黃德智一起吃晚飯並飲酒後,前往該鎮雄風賓館夢幻城休閒。黃德智進門後,發現夢幻城員工鄧玉嬌正在休息室洗衣服,便詢問她是否可為其提供特殊服務。鄧玉嬌說,不提供特殊服務。黃德智聽後很氣憤,質問鄧玉嬌這是服務場所,你不是「服務」的,在這裏做什麼?雙方遂發生爭執。爭執中,鄧玉嬌欲起身離開,此時,跟在身後的鄧貴大說:「怕我們沒有錢嗎?」便隨手從衣袋裏抽出一沓錢在鄧玉嬌面前顯擺。鄧玉嬌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離開時,被鄧貴大按在休息室沙發上。鄧玉嬌欲起身,卻被再次按倒在沙發上,她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鄧貴大連刺三刀,黃德智見狀欲上前阻攔,右手臂被刺中一刀。隨後,鄧貴大不治身亡。」[10]
5月14日,《京華時報》報道,警方安排了醫生對鄧玉嬌進行身體檢查,但並未指出檢查的具體時間。該報道稱「檢查結果顯示,鄧玉嬌的血細胞偏低,患抑鬱症的可能性較大。」[11]但有網友對這種說法的科學性表示質疑,認為血細胞偏低與抑鬱症沒有關係。[12]
5月18日,巴東縣公安局第三次通報案情:「2009年5月10日20時許,鄧貴大、黃德智酒後陪他人到野三關鎮「雄風」賓館休閒中心「夢幻城」消費。黃德智進入水療區一包房,黃誤認為鄧玉嬌是水療區服務員,遂要求鄧提供異性洗浴服務,鄧以自己不是水療區服務員為由拒絕,雙方為此發生口角,鄧走出包房進入隔壁服務員休息室。黃認為鄧態度不好,尾隨其進入休息室並繼續與之爭吵。此時鄧貴大聞聲進入該房,亦與鄧玉嬌爭吵。鄧貴大稱自己有錢,來消費就應得到服務,同時拿出一疊錢炫耀並朝鄧玉嬌頭、肩部搧擊。鄧玉嬌稱有錢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務。爭吵中,休息室內另兩名服務員上前勸解,鄧玉嬌即欲離開休息室,鄧貴大將其攔住並推坐在沙發上,鄧玉嬌又欲起身離開,鄧貴大再次將鄧玉嬌推坐在沙發上,鄧玉嬌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鄧貴大刺擊。致鄧貴大左頸、左小臂、右胸、右肩受傷。黃德智見狀上前阻攔,鄧玉嬌又刺傷黃右大臂。鄧貴大因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13]
5月20日下午,鄧玉嬌辦理出院手續,被送回巴東縣看守所。[14]
5月20日,巴東縣政法委書記、縣公安局局長楊立勇接受採訪[15],表示「從整個情節看,確實是一件很普通的命案。這件事公眾、媒體角度要把它定位為一個悲劇,對死者、生者家人來說,也是悲劇。」「她為什麼喊爸爸,只有她自己知道,但我向你們保證,公安機關沒有打她。」[14]
該案件中的黃德智、鄧貴大要求的交易未發生,只能定為「異性洗浴」。[15]其他的證據尚在鑑別中,現在並不宜做出判定[15]。「基本確認,前期爭執過程中,鄧玉嬌處在一個相對被動過程。」對鄧貴大行為的定性,警方表示,「黃德智與鄧玉嬌發生爭吵,鄧貴大過去,跟他的同伴共同表達一種不滿吧。」當記者問到鄧玉嬌感到了可能遭遇到的威脅,所以拔刀自衛的情況,警方指出,「這裏有個假想防衛問題,假想防衛是不會發生這種侵害,而是想像的」[15]。
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機關偵辦的「鄧玉嬌案」已終結,並於2009年5月31日依法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16]。
5月14日中午,網友「超級低俗屠夫」吳淦在凱迪「貓眼看人」論壇上發帖,認為此案是鄧玉嬌在面對幾個男人對她的強姦威脅時,做出的正當防衛。並「建議大家一起用行動來幫助這個用修腳刀捍衛尊嚴的姐妹!」[19]
5月15日,網友吳淦出發來到巴東。16日,其會見鄧玉嬌的爺爺及父母,隨後説服他們讓律師介入。17日,在與另一位叫陳萬的網友在恩施州會合後,吳淦與鄧玉嬌父母一起前往優撫醫院,與院方進行溝通後,探望鄧玉嬌。[19]
5月18日,網友吳淦在獲得鄧玉嬌家人委託後,聯繫了北京律師,最後通過北京公盟諮詢有限責任公司聯繫到了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夏霖、夏楠,免費幫助鄧玉嬌。當晚,兩位律師抵達巴東,19日下午4時,他們已經把會見鄧玉嬌的法律手續提交給公安部門[19]。
5月21日16時左右,鄧玉嬌的母親張樹梅在警方陪同下回到家中「取拿物品」[20]。代理律師夏霖、夏楠打電話給鄧母,告其切勿動鄧玉嬌的衣物[20]。17時30分,兩位代理律師夏霖、夏楠與鄧玉嬌結束會談,走出看守所後,大呼「喪盡天良、滅絕人性」[21],並聲稱「該案很可能出現重大取證失誤。鄧玉嬌案發當天的內衣內褲至今沒被警方提取,而是被鄧玉嬌母親張樹梅帶回家中。鄧玉嬌明確說出了自己受到性侵犯。」[21]當晚,放置了11天的鄧玉嬌衣物突然被張樹梅全部清洗[20]。
5月22日上午,警方封存了鄧玉嬌的內衣內褲,但鄧玉嬌的代理律師夏霖表示:「已經沒有意義了,根本沒辦法提取指紋和其他重要証據了。」[20]
5月22日下午,巴東縣政府新聞發言人通報了「鄧玉嬌案」偵辦的最新情況。通告中稱:「公安機關以雄風賓館休閒中心夢幻城涉嫌色情服務,於22日對雄風賓館經理賀德紅進行了依法傳喚。經警方找鄧玉嬌、有關證人進一步調查和現場勘察,證實不存在鄧玉嬌被強姦的事實。鄧玉嬌及其母親和其他親屬對受委託律師不顧事實向外散佈「鄧玉嬌被強姦」一事感到非常憤慨。隨後,鄧玉嬌母親張樹梅已聲明與受委託律師解除委託關係。[22]另外,公眾關注的「鄧玉嬌案」中「第三人」系巴東縣野三關鎮財經所轉制分流人員鄧中佳,公安機關認定其沒有違法行為。
5月25日晚,兩夏律師聲稱其委託關係仍然有效,並停留在巴東,在媒體見證下,代表當事人鄧玉嬌向巴東公安局,提交針對黃德智的控告書。控告書中稱
5月10日晚飯之後,KTV服務員鄧玉嬌在雄風賓館一樓水療區五號房洗衣。鄧玉嬌說:「水療區就是女性給男人賣淫的地方」。洗衣時,一個「高個子戴眼鏡的男的」(即黃德智)進入房間,將門鎖上,稱其要洗澡。鄧玉嬌不從,向外走,欲開門離開,黃德智一把將鄧玉嬌拉倒在門口床上,褲子被黃德智一拉即下,黃德智又脫其內褲,並以手摸其下體。鄧玉嬌用腳踢黃德智,黃被鄧玉嬌踢下床去。鄧玉嬌將鎖打開後跑進休息室。黃德智與鄧貴大先後尾隨入內。鄧貴大指着鄧玉嬌罵:「你不就是要錢嗎?信不信我今天用錢砸死你!」遂拿出一疊人民幣,向鄧玉嬌臉部搧擊。每搧一下,鄧玉嬌便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後沙發處。鄧玉嬌多次欲離開,被拖回。鄧玉嬌就從包中拿出水果刀,雙手背在身後。鄧貴大推鄧玉嬌胸前,將其推倒在沙發上。黃鄧二人撲上來,鄧玉嬌就拿刀向前亂刺。鄧玉嬌遂打110報警。[23]
5月23日早上8時,網上已經掛出「鄧玉嬌母親張樹梅聲明與律師解除委託關係」的消息。在多家媒體的電話採訪中,張樹梅均否認與律師解除委託合約。張樹梅說:「這個消息是假的,我還在考慮當中。」同日下午5時30分,有媒體記者致電張樹梅時,她表示「解除委託確有此事,原因有3個:一、律師擅自發佈鄧玉嬌的私隱;二、不是以案辦案;三、不是站在委託人方辦案。」隨後,電話一直關機。[24]
5月24日,巴東縣「鄧玉嬌案」新聞信息發佈中心發佈通告稱:據巴東縣公安局證實,鄧玉嬌的母親張樹梅在解除原聘夏霖律師後,另聘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汪少鵬律師和湖北誠業律師事務所劉鋼律師共同擔任「鄧玉嬌案」在偵查階段的代理律師。[25]
5月28日,新辯護律師與鄧玉嬌會面。[26]
5月28日上午11點左右,《新京報》女記者孔璞和《南方人物周刊》記者衛毅正在巴東縣野三關鎮採訪鄧玉嬌的外婆。被當地不明身份的人圍攻毆打,並被強制寫下「未經當地批准不得擅自到此採訪」的書面材料,採訪獲得的錄音及照片也被強行刪除。[27]
5月28日開始,當地人民政府便以「防雷擊」為由,截斷巴東縣野三關鎮全鎮的電視廣播,寬頻上網亦被中斷。並且中斷連接宜昌至巴東的長江航運,所有長江船隻不能停靠巴東港。巴東縣廣佈便衣公安,嚴查車站、碼頭等有外地人進出點,並以「打擊違法犯罪,整頓治安環境」為由,把縣內的外地人全部送到特定賓館監視。[28][29][30]
6月5日,巴東縣人民檢察院已經將鄧玉嬌起訴至巴東縣人民法院,檢方起訴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檢方同時也認為鄧玉嬌具有防衛過當、自首、死傷者有過錯在先等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16][31]。
6月16日,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鄧玉嬌案」,並作出對鄧玉嬌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32]。
巴東縣人民法院認為,鄧玉嬌在遭受鄧貴大、黃德智無理糾纏、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超過了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被告人鄧玉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鄧玉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經法醫鑑定,鄧玉嬌為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據此,依法判決對鄧玉嬌免予刑事處罰。
判決書中所稱「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理由是早前對鄧玉嬌的精神病鑑定結果中,對鄧玉嬌的精神病狀態判定為「雙相心境障礙」[32]。
鄧玉嬌在巴東縣人民法院送達的判決書上簽字,表示服從判決[33]。
法條 | 內容 | 備註 |
---|---|---|
第十四條 |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故意犯罪 |
第十八條 第三款 |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 |
第二十條 第一款 |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 正當防衛 |
第二十條 第二款 |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防衛過當 |
第六十七條 |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自首 |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故意傷害罪 |
法條 | 內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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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 辯護人責任 |
第三十九條 |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 辯護人更換 |
第五十條 |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監視居住 |
第九十六條 第一款 |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
第一百四十一條 |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 公訴 |
第一百五十條 |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 法院受理 |
第二百零九條 |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 | 判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修正案,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修正案,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修正案,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修正案,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正。 )
全國婦聯權益部負責人日前表示,「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是婦聯組織的基本職能,我們通過法律幫助中心、12338婦女維權熱線等多種形式,面向廣大婦女提供維權服務。
近日來,全國婦聯高度重視湖北省巴東縣發生的鄧玉嬌事件,據我們了解,當地黨委政府和司法部門對此事件高度重視,並採取了有力的措施,我們相信有關部門會依法公正處理,也將密切關注事件的進展。
鄧玉嬌刺官案引發了大量的文學創作,包括各種歌頌、聲援、同情鄧玉嬌的評論、詩詞、歌賦、諷刺順口溜、明清體小說、山東快板書等。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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