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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贌社(荷蘭語:ť Verpachten van Dorpen,或Pacht der Formosaense dorpen)係贌之一種,為台灣荷蘭統治時期1644年開始實行的村社承包製度,將轄下原住民村社的交易權公開招標,商人得標後即可獨佔村社的所有交易。「贌(pak)」應為pacht的台語音譯。得標的承包商以衣料、鹽、鐵鍋及各種雜物,和原住民交易鹿皮、鹿肉,再轉賣鹿製品以賺取利潤[1]。此制度至台灣清治時期仍延續實施,不過取消了競標,改採社餉的方式對原住民徵稅,由承包商至村社交易所得的部分利潤,做為社餉繳納給官府。直到1737年乾隆帝進行稅制改革,此一制度才逐漸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