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德語:Stiftung[1],日語:財団法人)是由財產作為法人基礎而成立的集合體(corporation),相對於社團法人(德語:Verein[2],日語:社団法人)是以社員作為法人基礎而成立。財團法人要由捐助者提供一定數額的基金(fund),並經一定的法定程序方能成立,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法人團體。由於財團法人是以財產作為法人資格條件而成立的團體,故稱之為財團法人。財團法人通常以基金會(英語:Foundation)作為名號,以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等為目的而設立。財團法人除了一般的基金會之外,另有宗教財團法人與其他特殊法人。特殊法人係指私立醫院私立學校,以及政府因特殊目的而設立的財團法人[3][1]

各國之規定

中華民國(臺灣)

中華民國依據2018年立法院通過的《財團法人法》(英語:Foundations Act),視創立基金中的政府預算比例,區分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民間財團法人)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公設財團法人)。公設財團法人是由政府捐助而成立的財團法人,用於協助行政部門執行公共政策、推動公共任務,不過性質上仍屬適用民法與相關法律的「私法人」[4]。根據2017年的資料,「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估計有122家,此外「政府有捐助、但未達5成比例的財團法人」有43家,共計165家[5][6][7]。在《財團法人法》立法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監督事項是由國發會負責[8][9],由各部會就各自業務而訂定的《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進行審查。

根據臺灣法規,財團法人之成立,必須以公益為目的,以董事會為其執行機關。一般認為財團法人仍能從事某種程度的收益事業,或從事附帶的營利事業,但其收益必須使用於公益目的。若將收益分配於組成成員,則違反其作為公益法人之性質[10]。財團法人之設立採「許可主義」,即成立前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11]在名稱上必須明示其為某某財團法人,以及其性質,如「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12];若所捐助之財產純粹為金錢,則可冠以「某某基金會」之名稱,如「洪建全教育文化基金會」[13][14]

在臺灣要成立財團法人需要捐助一定財產的金額。以文化藝術類財團法人為例,全國性團體應達3,000萬元,縣市團體視各縣市規定應達200萬至1,000萬元以上,通常是以「基金會」為名號,適用的法律是《財團法人法》[15]。宗教財團法人依據內政部和各地方政府的《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若要成私立學校是依據《私立學校法》設立登記為「學校財團法人」,私立醫院依照《醫療法》設立登記為「醫療財團法人」。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性質的機構,《老人福利法》對老人福利性質的機構,亦有登記為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16]

相對於財團法人要求財產作為成立條件,要成立非營利性質的社團法人,則是以成員為條件,據《人民團體法》應有至少30名社員,通常以「協會」為名號。若是人數少的非營利組織,比方說向政府登記立案的演藝團體,在法律上則不具法人地位[15]。若要成立具營利性質的社團法人,則要依據公司法對各類型公司規定的設立條件,成立公司。一般的商店行號屬於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型態,是不具法人資格的營利事業,依照商業登記法而設立[17]

日本

日本稱為財團法人(日語:財団法人ざいだんほうじん zaidan hōjin),並細分為「公益財團法人日語公益法人」及「一般財團法人日語一般財団法人」。

韓國

韓國稱為財團法人(韓語:재단법인)。

德國

德國的法律體制中,由財產作為法人基礎而成立的集合體,稱為「Stiftung」(以下稱為財團)。在德國的法律體制中,財團並不當然就是民法上的法人,因為也包括了無法人地位的財團。一般而言,德國的學說見解會將具有法人身份的財團稱為自主性的財團(Selbstaendige Stiftung),將沒有法人身份的財團稱之為非自主性的財團(Unselbstaendige Stiftung)[16]

另外一個重要的區別是,德國有「公法上的財團」與「私法上的財團」。德國具有法人身份的財團,也不一定是公益性團體,可以區分為公益性財團以及私益性財團,公益性財團是為公益目的服務的財團,如教育、醫療、文化保存、環保、體育等有助於社會利益的活動,私益的財團,例如在德國經常有家族財團。由於德國法制上,並不將財團規定為得要是公益性財團,所以,財團的租稅優惠,是採實質審查,並非所有財團都享有租稅減免,必須是公益財團並且符合德國租稅通則有關公益目的的規定。由於德國是基督教國家,財團還有教會與世俗之分[16]

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財團法人的法律為《基金會管理條例》,並定義基金會是「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依據基金會是否向公眾募捐分為兩大類,該條例也將基金會分為境內與境外[16][18][19]

美國

歐陸法系國家,其法體系有公法及私法的區分。而美國是屬於英美法系的國家,其「法人」在法體系的定位方法上,並未創設公、私法的體系來運作,亦無區別公、私法人的必要,在發生爭議時,一切事務都由普通法院來處理。由於沒有公、私法人區別的問題,在非營利組織的討論上,政府組織往往與非營利組織並列討論,甚至有的地方政府,其營運方式與一般法人的結構亦相當類似[20]

在美國的法律體系中,沒有如同德國等歐陸法系國家所具有的「財團法人」制度[20]英美法系國家對具有非營利、公益性質基金會的法律性質規定,主要採非營利公司英語Nonprofit corporation(Nonprofit Corporation)和公益信託英語Charitable trust(Charitable Trust)的形式為之。非營利公司和公益信託是以資財為核心,信用為基礎,委託為方式的財產管理制度[18][21]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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