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藏語བོད་རང་སྐྱོང་ལྗོངས་མི་དམངས་འཐུས་མི་ཚོགས་ཆེན་རྒྱུན་ལས་ཨུ་ཡོན་ལྷན་ཁང་།,簡稱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是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能是立法監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項決定、人民代表大會理論研究等。

Quick Facts 第十二屆 (2023年1月至今)主要領導, 主任 ...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
བོད་རང་སྐྱོང་ལྗོངས་མི་དམངས་འཐུས་མི་ཚོགས་ཆེན་
རྒྱུན་ལས་ཨུ་ཡོན་ལྷན་ཁང་།

印章中央刊國徽
第十二屆
(2023年1月至今)
主要領導
主任洛桑江村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副國級)
副主任(12)旦科堅參桑頂·多吉帕姆·德慶曲珍王峻張延清許成倉江白唐明英劉柏呈李文革孫獻忠劉光旭
秘書長劉光旭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機構類型省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
行政級別正省級
授權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組織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上級中共組織中國共產黨西藏自治區委員會
本級中共組織中共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黨組
本級紀檢監察機構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
聯絡方式
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實際地址中國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民族中路12號
 郵政編碼850000
對外官網西藏人大網
機構沿革
前身西藏自治區革命委員會
成立時間1979年8月
對應機構

中國共產黨西藏自治區委員會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西藏自治區委員會
西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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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1965年9月1日,召開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區。根據當時的憲法及地方組織法,未設置一級行政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其中規定:「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1]。根據上述相關規定,1979年8月14日,西藏自治區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選舉產生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的首個省級行政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

機構設置

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有以下機構:

  • 辦公廳
    • 辦公室
    • 秘書處
    • 人事處(機關黨委)
    • 接待處
    • 督察處
    • 翻譯室
    • 研究室
    • 保衛處
    • 後勤服務中心
    • 信息中心
    • 會堂管理處
  • 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
  • 代表人事選舉工作委員會
  • 農牧環境資源工作委員會

歷屆組成人員

第三屆

第四屆

第五屆

第六屆

第七屆

第八屆

第九屆

第十屆

第十一屆

第十二屆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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