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築 (中華民國)用於屬性文化遺產保護狀況(P1435)表達文化資產的法律地位,本項專用於中華民國境內文化資產,同等於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範之歷史建築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歷史建築是根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文化資產[1]。 參考文獻 [1]文化資產保存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 外部連結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文化資產保存法 文化資產查詢,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這是一篇與台灣建築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閱論編 新北市的歷史建築——新店溪上的碧潭吊橋
歷史建築是根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文化資產[1]。 參考文獻 [1]文化資產保存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 外部連結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文化資產保存法 文化資產查詢,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這是一篇與台灣建築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閱論編 新北市的歷史建築——新店溪上的碧潭吊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