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文化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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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文化運動(英語:Free culture movement)是提倡以互聯網或其他媒體,散佈、修改各式自由內容作品的社會運動[1][2]。此運動反對當前太過限縮的版權法,許多運動人士認為這樣的法律已經阻礙了創造力,並且稱呼這樣的系統為「許可制的文化」。[3]
共享創意是勞倫斯·雷席格發起的組織,提供相關特許條款,讓創作者聲明在一定條件下分享自己的作品。該組織也提供線上搜尋引擎,供民眾搜尋以共享創意特許的作品。
自由文化運動在自由分享創作的立場上與自由軟件運動有志一同。自由軟件運動的成員理查·斯托曼,同時也是GNU 計劃發起人,提倡自由分享資訊,[4]並以提出自由軟件為「是像『言論自由』那樣的自由,而不是免費」(free as in "free speech," not "free beer")聞名。[5]
今日,自由文化運動一詞與其他許多運動息息相關,諸如黑客文化、知識無界運動、著佐權運動等。
「自由文化」一詞出自 2003 年世界資訊社會峰會(英語:World Summit on Information Society)[6],當中用這個詞呈獻第一份給藝術家使用的公眾特許條款 -- 由法國著佐權倡議團體自 2001 年起草發展的「free art license」。而後,這個詞彙於 2004 年勞倫斯·雷席格的著作《自由文化》中繼續發展。[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