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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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制(federation),又稱複合制,指的是由兩個以上具有一定主權的政治實體(構成國、邦、州)通過簽署統一憲法(聯邦憲法)建立跨境的「中央政府」(聯邦政府)部分代理成員事務,從而結合成更大的主權實體(聯邦)的一種國家結構形式,國家元首通常為君主或民選領導人,屬於地方分權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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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制可分為聯邦共和國和聯邦君主國,由各個成員國組成,各成員國先於聯邦國家存在。聯邦成員國在聯邦國家成立之前,是獨立享有主權的國家;加入聯邦之後,各實體單位雖然不再有完全獨立的政治主權,但在聯邦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可受到法律的保護,使聯邦成員有自己的憲法並享受地方分權,在各自政區、行省內擁有獨立不受聯邦管制的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在組成聯邦制國家時,成員國把各自的部分主權讓渡給聯邦政府,同時又保留了管理內部事務的部分自治權力[1],國民享有聯邦和各成員單位的雙重國籍[1]。
聯邦憲法明確界定聯邦政府統一行使的權力和各成員國各自的地方政府所保留的權力,即聯邦權力是來源於各成員的參與。邦成員有自己的獨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構,和聯邦的最高行政、立法、司法機構不存在隸屬關係,屬於平等關係。聯邦國家的主權由聯邦和各成員單位分享,聯邦政府對外代表國家主權。但是各聯邦成員也在聯邦憲法允許的範圍內享有一定的外交獨立性,可以與其他外交主體簽訂一些協議,部份聯邦成員單位也可以以聯邦成員國的身份參與各個國際組織[1]。以美國聯邦憲法為例,未指明屬聯邦政府(或上級行政區憲制文件未指明屬上級行政區政府)之權力,即屬邦(州或下級行政區)所有,稱為「剩餘權力」或「保留權力(英語:Reserved po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