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6號決議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聯合國安理會26號決議是於1947年6月4日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38次會議上一致通過的。 Quick Facts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第26號決議, 日期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6號決議日期1947年6月4日會議138編號S/368([ 文件])主題安全理事會程序事項投票11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結果通過安全理事會理事國常任理事國 中國 法國 英國 美國 蘇聯非常任理事國 澳洲 比利時 巴西 哥倫比亞 波蘭 敘利亞Close 決議決定國際法院的法官需要由安理會進行選舉產生,需獲得安理會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可以當選。
聯合國安理會26號決議是於1947年6月4日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38次會議上一致通過的。 Quick Facts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第26號決議, 日期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6號決議日期1947年6月4日會議138編號S/368([ 文件])主題安全理事會程序事項投票11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結果通過安全理事會理事國常任理事國 中國 法國 英國 美國 蘇聯非常任理事國 澳洲 比利時 巴西 哥倫比亞 波蘭 敘利亞Close 決議決定國際法院的法官需要由安理會進行選舉產生,需獲得安理會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可以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