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路撒冷法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提示:此條目頁的主題不是耶路撒冷法令。《耶路撒冷法》(希伯來語:חוֹק יְסוֹד: יְרוּשָׁלַיִם בִּירַת יִשְׂרָאֵל;阿拉伯語:قانون القدس),正式稱為《基本法:耶路撒冷——以色列首都》,由以色列國會於1980年7月30日(希伯來曆5740年埃波月17日)通過[1]。該法正式訂定耶路撒冷為該國首都,以及該國總統、國會、政府及最高法院之所在地。 儘管該法條文沒有使用相關術語,但以色列最高法院將該法詮釋為以色列國正式將東耶路撒冷併入該國領土。[2]
提示:此條目頁的主題不是耶路撒冷法令。《耶路撒冷法》(希伯來語:חוֹק יְסוֹד: יְרוּשָׁלַיִם בִּירַת יִשְׂרָאֵל;阿拉伯語:قانون القدس),正式稱為《基本法:耶路撒冷——以色列首都》,由以色列國會於1980年7月30日(希伯來曆5740年埃波月17日)通過[1]。該法正式訂定耶路撒冷為該國首都,以及該國總統、國會、政府及最高法院之所在地。 儘管該法條文沒有使用相關術語,但以色列最高法院將該法詮釋為以色列國正式將東耶路撒冷併入該國領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