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又稱考試院院會,為《考試院組織法》第7條所規定設立[1],由考試院院長考試院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以考試院院長為主席。考試院會議之召集以過半數之出席為定足人數,考試院的政策及有關重大事項,都需經過考試院會議討論決定。

考試院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1. 關於考銓政策之決定。
  2. 關於考試院施政綱領、年度施政計劃及概算。
  3. 關於向立法院提出之法律案。
  4. 關於院部會發佈及應由院核准之重要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及事例。
  5. 關於舉行考試與典(主)試委員長人選之決定。
  6. 關於院部會間共同事項。
  7. 出席人員有關考銓事項之提案。
  8. 其他有關考銓重要事項。

考試院會議原則上每星期四舉行,考試院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得停止舉行會議、改開秘密會議或召集臨時會議。

若考試院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考試院副院長代理主席。考試院院長及考試院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互推其中一位考試委員代理主席。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同時出缺時,為處理緊急必要事項,得由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會議。

組成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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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考試院組織法》第7條、《考試院會議規則》第2條,考試院會議的成員為:

列席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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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2條,考試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官員列席考試院會議。

  • 考試院秘書長
  • 考試院副秘書長
  • 考選部政務次長
  • 考選部常務次長
  • 銓敘部政務次長
  • 考選部常務次長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
  • 其他經考試院院院長邀請或指定之其他相關官員

議事方式

考試院會議原則上採用多數決。提案應有2人以上之附議,且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決議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出席人員對於表決結果有疑問時,得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請 主席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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