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十五修正案
美國憲法修正案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五修正案(英語:Fifteenth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簡稱「第十五修正案」(Amendment XV),禁止聯邦或州政府根據公民的種族、膚色或以前曾是奴隸而限制其選舉權。這條修正案於1870年2月3日通過,是三條重建修正案的最後一條。
在南北戰爭的最後幾年和隨之而來的重建時期,聯邦國會反覆就數百萬原黑人奴隸的權利問題進行辯論。到了1869年時已經通過憲法修正案廢除了奴隸制並提供公民權和平等的法律保護。但1868年的美國總統選舉中尤利西斯·格蘭特僅以微弱優勢取勝,這讓大部分共和黨人相信保護男性黑人選民的投票權對於黨派的將來是非常重要的。聯邦國會在否決了一些更為徹底的選舉權修正案草案後,於1869年2月26日提出了一條折衷的修正案,其中禁止以種族、膚色或曾是奴隸而限制投票權。該修正案經過艱苦的批准戰後得以倖存,於1870年3月30日正式生效,是美國內戰後通過的三條憲法修正案之一,它賦予所有膚色的人選舉權。
聯邦最高法院在19世紀末的裁決中較為狹隘地解讀此修正案,到了1910年,南方州的大部分黑人選民面臨着人頭稅和讀寫測試(英語:literacy test)的阻礙,而白人選民則可以通過祖父條款獲得豁免。系統性的白人初選和諸如三K黨之類群體的暴力報復也壓制了黑人對選舉的參與。進入20世紀後,法庭開始以更寬泛的角度來解讀該修正案,先是於1915年的圭因訴美國案(英語:Guinn v. United States)中擊倒了祖父條款,後又在1927至1953年通過「德克薩斯初選案件」拆除了白人初選系統。之後通過的第二十四修正案禁止以是否繳納人頭稅而限制公民在聯邦選舉中的投票資格,而1966年的哈珀訴弗吉尼亞州選舉委員會案(英語:Harper v.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lections)則進一步禁止以是否繳納人頭稅而限制公民在州選舉中的投票資格。這些措施大幅增加了黑人對美國政治制度的參與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