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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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列出的是所有已批准生效與未批准生效,且已經美國國會通過的美國憲法修正案。自憲法簽署完成後,已有二十七項修正案經批准,其中前十項統稱權利法案。對美國憲法的修正程序受美國憲法第五條所規定。另有其他許多已向國會提議,但是未向各州提交的美國憲法修正提議(英語:proposals for amendments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修正案在生效之前,須經國會參眾兩院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會議(稱作憲法第五條會議(英語:Convention to propose amendments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的要求,而後才能提呈給各州,並經過四分之三州議會的批准。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個修正案是由州議會要求而提出。只有1933年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是採用州制憲會議(英語:state ratifying conventions)的方式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