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二條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條建立了以美國總統為代表的美國聯邦政府的行政機關,不過嚴格上說,這一條只是賦予美國總統行政權並規定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方式,以及總統提名官員的程序性規定,並沒有直接建立其下屬的任何一個部門。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Article Two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條建立了以美國總統為代表的美國聯邦政府的行政機關,不過嚴格上說,這一條只是賦予美國總統行政權並規定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方式,以及總統提名官員的程序性規定,並沒有直接建立其下屬的任何一個部門。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Article Two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