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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士官制度,是中華民國國軍在1994年參謀總長劉和謙任內,參考美軍於越戰後所推行的士官制度改革案。然實驗過程中因發生太多問題,於後任參謀總長羅本立時便中止,一直到因為推行募兵制後才又恢復實驗。
1949年,國軍撤退到臺灣重建整編,大陸來臺的資深士官,憑藉經驗與素養,成為國軍基層單位的骨幹,其中不乏有以軍轉士者,幹部缺額問題並不明顯;民國六十年代後,老士官年紀漸長,紛紛屆齡退伍,又此時臺灣經濟開始起飛,士官學校招生漸漸困難,幹部來源逐漸枯竭。
當時中華民國海軍、中華民國空軍義務役期為三年,專業兵科士官斷層便已浮現,而役期二年的中華民國陸軍幹部缺額問題更為嚴重,於是在1967年以一紙行政命令將裝甲、化學、兵工、通信、飛彈等5兵科列為陸軍第一特種兵,簡稱「陸一特」使其多服役一年,以解決專業士官的燃眉之急。(陸一特於1985年後逐漸廢止)
1990年7月1日後,陸海空三軍義務役期一律改為2年,此後志願役幹部荒更為嚴重,基層單位幹部多以義務役軍士官為主幹,往往受訓數周即擔任幹部;基層單位軍官也必須由管理與規劃的角色,轉為執行者,「資深士官相繼退伍,國軍士官制度日趨嚴重,不僅後繼無人,功能不彰,且素質低劣,幾與士兵無異......」(國軍「精進士官制度」綱要計劃,1994.05),甚至以兵代士、代官。
1.時任國防部參謀總長劉和謙上將於1992年1月27日主持參謀會報,指示:三軍基層士官缺員嚴重,實為當前國軍必需面對之重大問題,應研擬方案,於三個月內完成。
2.1992年7月20日,中華民國國防部頒佈《精進士官制度執行計劃大綱》〔(八十一)吉善字第一六一一號令〕,區分為四個階段管制進行。
3.國防部於1992年12月31日頒佈《精進士官制度實驗指導大綱》〔(八十一)吉善字第二九八O號令〕,指示:各軍總部依「精進士官制度」規劃成果,結合單位特性,選定不同類型營、連級部隊,完成實驗編裝,重新調整編組,按規劃之預期目標,就士官權責、地位、福利、待遇及素質培養等方面,逐項實驗,並以每三個月為一階段,各階段結束時,實施檢討評估,並將成果逐級呈報列管,實驗期中,遇有重大執行窒礙,應立即反映,並逐級研訂具體改進措施,再行實驗,實驗期程為1993年全年。
此項改革,雖於1994年七月一日起進行第一階段執行(營級、連級),但並未如期於1995年七月一日進入第二階段(師級、旅級),而是展延了第一階段,其中斷斷續續推動,直到1997年2月後中止,過程中有幾項問題:
2008年間,由於馬英九政府決心推動全募兵制,因此經過內部評估後,認為屆時基層士官幹部缺額情形會更惡化,故決議恢復精進士官制度,採部分權力下授的方式,將「士官評議委員會」(簡稱士評會)制度化,希望藉由管理權限下授,賦予士官應有之管理及執行權力,建立起責任感與榮譽心,以達士官管理士官、士官督導連隊內部管理與訓練工作之功能。
因此,在各層級單位的士評會,可按各級單位所律定之週期召開會議,內容主要如士官兵之人事權限(調職、選訓、休假、奬懲與考績)、內部管理日常實務與作戰實務等,由士官自行研討、規劃、建議、執行與檢查,以提昇士官兵素質與能力,鞏固基層部隊戰力。
然而,此種設計亦有弊端。因為士評會的主任委員,即為士官督導長。由於士官長為各單位士官兵之中的最高軍銜幹部,平日作息亦與部隊連動,容易產生家長式的權威領導 (paternalistic leadership),[1]即使雖然有士官會議的集體討論,但最後決策仍由主任委員(士官長)決斷,故會議容易流於形式,常見情形如下:
1995年間,國軍也曾推行「精進伍長制度」,班長以下三人中擇一優者任伍長,之後也告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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