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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是一個君主立憲制和議會民主制國家。立法權屬於政府和國會。國會議員由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瑞典首相是瑞典政府的首腦,領導內閣和執政黨,故多是國會最大黨黨魁,並須經國會批准(不信任票不過半)而當選。由於單一政黨難以取得國會多數,籌組政府便需不同的政黨之間談判和合作。籌組政府的過程由國會議長協調和監督,國王在當中沒有角色。自大蕭條以來,瑞典社會民主工人黨在瑞典的政治中佔有重要地位,多次成為執政黨。瑞典大選每四年舉行一次。司法機關獨立於政府。
從維京人在庭選舉國王開始,到 14 世紀的世襲王權結束,瑞典的民主發展歷史基本同西歐一致。目前的瑞典民主體制形成於 19 世紀至 1921 年期間。瑞典政府自 1917 年起在事實上承認了議會制,而自 1975 年起在法律上確立了議會制。
瑞典憲法由四項基本法律組成:[1]
四項基本法律中最重要的是 1974 年的政府統治法,它規定了瑞典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則,界定了權利和自由。王位繼承法是瑞典議會和貝爾納多特王朝之間簽訂的條約,規定了後者繼承瑞典王位的權利。瑞典憲法與大多數西方國家的不同之處在於,它擁有一院制議會、有限的市政自治權以及沒有制衡立法機關的最高法院。行政權力被委託給政客,而不是權力分立。
瑞典首相由議會議長提名,通過消極議會制(negative parliamentarism)選舉產生。這意味着只要少於 175 名議會議員投反對票,無論贊成票或棄權票的數量有多少,首相提名人都會得到通過。
瑞典的國家最高行政權力屬於政府,由 1 名首相和大約 22 名負責各部門的部長組成。部長的任命由首相全權決定。首相由議長提名,並在議會投票後任命。君主不參與這一過程。推翻政府的唯一方法是在議會通過不信任動議,且該動議必須獲得議會總票數的多數(至少 175 票)。當多數議員投反對票時,議會亦有權否決政府的預算提案,這是為了讓少數群體也能參與國家治理。
政府的主要職能有:[2]
瑞典的一院制議會共有 349 名議員,每四年進行一次普選。議會的召開時間一般為九月至次年六月中旬。
立法活動可由內閣或議員發起。議員按照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任期四年。議會可以修改瑞典憲法,但必須獲得絕對多數的批准並在大選後確認。
自 1917 年改良派鞏固實力、革命派退出該黨以來,瑞典社會民主工人黨一直在議會中佔主導地位,至今只有五次大選(1976 年、1979 年、1991 年、2006 年和 2010 年)讓中右翼集團在議會中獲得了足夠的席位來組建政府。這被認為是瑞典戰後建設福利國家的原因之一。
瑞典每四年舉行一次大選,同時進行地方地區選舉。上一次選舉於 2022 年 9 月 11 日舉行。[3]
瑞典的法律借鑑了日耳曼法、羅馬法和英美法,但是既不像法國和其他受法國民法典影響的國家那樣編纂法典,也不像美國那樣依賴於司法實踐和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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