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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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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政府(英語: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日語:琉球政府/りゅうきゅうせいふ Ryūkyū-seifu)是美國治理琉球時期在琉球群島設置的時間最長也是最後的治理機關,直到沖繩回歸日本後才被廢除,改為沖繩縣廳。
Quick Facts 琉球美治時期政府機構, 機構概要 ...
琉球美治時期政府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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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政府 | |
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英文) 琉球政府 (日語) | |
![]() 琉球船舶旗(1952年 - 1967年) | |
![]() 琉球船舶旗(1967年 - 1972年) | |
機構概要 | |
成立時間 | 1952年4月1日 |
解散時間 | 1972年5月14日 |
後繼機構 | ![]() |
機構類型 | 政府 |
機構駐地 | 那霸市泉崎1丁目2番2號 |
僱員數目 | 18,205人(1972年) |
機構首長 | 行政主席:比嘉秀平 (首) 1952 - 1956 屋良朝苗 (末) 1968 - 1972 |
上級機構 | 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 |
備註 | |
電話號碼:08-33-1121(1972年) | |
影像資料 | |
琉球政府辦公大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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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軍佔領沖繩後,為了方便治理,首先成立了沖繩諮詢會作為與當地居民溝通的管道,而後為取代原本的沖繩縣廳增強治理功能,先後改組為沖繩民政府、沖繩群島政府。同一時期,美軍在奄美群島、宮古群島、八重山群島也先後設置臨時支廳、民政府、群島政府進行統治。
在1952年之前,各群島政府曾存在民選的知事。但由於在各群島政府知事及群島議員選舉時,出現了許多反對美國民政府的言論(比如要求回歸日本),因此美國民政府決定重新建立一個新的琉球治理機關,並自行指派政府主席。於是琉球政府在1952年4月1日正式成立,並將原本分屬各群島政府管轄的奄美群島、宮古群島及八重山群島都列入管轄範圍。琉球政府的存在維持了二十年,直到1972年沖繩返還日本。
這些先後成立的行政治理組織,包括琉球政府,皆須受到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的管轄(於1950年由原先之美國軍政府改組成),美國民政府可以無條件否決琉球政府的各項決定。
琉球政府設有法院、立法院、行政府,負責分管三權。行政府的行政主席由美國民政府自行指派,然而立法院的議員是由當地居民所選出,因此立法院依舊屢屢做出違背美國民政府意見的決議。比如從第一屆會議開始,每屆會議都通過了回歸日本的要求[1]。後來琉球政府和立法院違背美國國民政府的意願,成為了沖繩回歸日本的推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