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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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章第四節條文所約束及規範,並且基本法規定司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分別為法院和檢察院。法院行使審判權,而檢察院則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並且不受任何干涉。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09年11月4日) |
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章第四節條文所約束及規範,並且基本法規定司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分別為法院和檢察院。法院行使審判權,而檢察院則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並且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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