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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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於1993年12月20日作為聯合國大會第48/104號決議,在未經投票的情況下獲得採納[1]。《宣言》包括了聯合國對「迫切需要使人人享有平等、安全、自由、人格完整和尊嚴的權利和原則普遍適用於婦女」這一狀況的認識[2]。這項決議經常被看做是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3]和《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英語: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4]的補充與強調。它複述並強調了那些於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被奉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原則與標準,其第一、二條則提供了迄今為止被最為廣泛應用的對於「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定義[5]。此宣言的發表導致了1999年聯合國大會在多米尼加共和國的代表的推動下將11月25日定為「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