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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語文條例
香港條例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法定語文條例》(英語:Official Languages Ordinance)是香港一則旨在訂定香港的法定語文並訂定這些語文的地位與應用的條例。條例宣佈,在政府或公職人員與公眾人士之間的事務往來上以及在法院程序上,香港的法定語文為中文和英文,兩者享有同等地位[1]。條例又規定所有條例均須以兩種法定語文制定及頒佈[2],並容許法官、裁判官或其他司法人員選擇採用其中一種語言進行司法程序,視乎他認為何者適當而定[3]。
Quick Facts 法定語文條例, 香港立法會 ...
法定語文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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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 | |
本條例旨在訂定香港的法定語文,並訂定這些語文的地位與應用。 | |
引稱 | 第5章 |
制定機關 | 香港立法局 |
施行日期 | 1974年2月15日 (1974-02-15) |
立法歷史 | |
法案公佈日期 | 1974年1月11日 (1974-01-11) |
呈交者 | 民政司黎敦義 |
首讀 | 1974年1月30日 (1974-01-30) |
二讀 | 1974年2月13日 (1974-02-13) |
三讀 | 1974年2月13日 (1974-02-13) |
修訂 | |
1975、1980、1987、1988、1989、1992、1994、1995、1997、1998、1999、2011、2017 | |
現狀:已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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