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決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民族自決,又譯國族自決,為一個地區之民族或國族實施自決的權利。這個權利稱為民族自決權,而其所依據的原則,稱為民族自決原則。這一理論由1918年美國總統伍德羅·威爾遜首先提出[1]。隨後蘇俄領導人弗拉基米爾·列寧在其著作《論民族自決權》也提到了民族自決[2]。
民族自決,又譯國族自決,為一個地區之民族或國族實施自決的權利。這個權利稱為民族自決權,而其所依據的原則,稱為民族自決原則。這一理論由1918年美國總統伍德羅·威爾遜首先提出[1]。隨後蘇俄領導人弗拉基米爾·列寧在其著作《論民族自決權》也提到了民族自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