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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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分權、分權自治或權力分散,是「權力去中心化」的簡稱,「中央集權」的對稱[1]:1380;指國家權力之一部,歸由地方政府行使的制度[1]:1380,目的為竭力謀求限制上級權力、最大程度的增強下級權力,以防止獨斷專制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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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互聯網的去中心化,英文同樣為「Decentralization」,詳見「去中心化」。
該名詞經常用於政治範疇之中,是國家權力依法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行使權力,並且刻意使某方面的地方權力能大於中央權力的制度,只要不構成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等危害到立國之本的行為,其餘權力能下放的則盡量下放。倡導國家以強制形式使權力部分回歸地方政府,這會讓中央政府行實行權力時,經濟成本、人力成本、維修成本等因素大幅下跌,既能保障整體國家經濟、國際地位的成長,亦讓中央政府將其目光聚焦在最需要扶持的地方,例如國防、軍事、貿易、外交、聯盟等領域。
「地方分權」一般分為兩方面,一個是在「法」的層面上將權力下放,一個是在「人」的層面上讓權力過渡轉移。
以「領土權」來舉例:第一種即「對某一行政區劃的權力進行具體調整」,第二種則是用「規定地方的首席代表的權力多寡」。尚有一種特殊的「技術性」權力分散,讓擁有公共法人資格的團體(établissement public)內部成員之間,互相進行權力轉移。在企業、學校等非政治範疇之內,第三種特殊情況反而較多,也更加傾向使用「權力分散」一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