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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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國憲法是新加坡的最高法律。現行憲法於1965年8月9日生效,源於1963年頒佈的《新加坡邦憲法》、《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經 1965年的《新加坡共和國獨立法案》適用於新加坡)、及《新加坡共和國獨立法案》。憲法文本是新加坡憲制性法律中的約束性法源之一,其他約束性法源包括憲法的司法解釋和某些其他法令;非約束性法源包括軟法、憲法慣例和國際公法。
Quick Facts 新加坡共和國憲法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制定機關 ...
新加坡共和國憲法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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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 | 新加坡國會 |
制定日期 | 1965年12月22日 |
批准日期 | 1965年12月23日[1] |
施行日期 | 1965年8月9日 |
立法歷史 | |
法案名稱 | 新加坡共和國獨立法案 |
法案引用 | Bill No. B 43 of 1965 |
呈交者 | 李光耀 |
首讀 | 1965年12月13日[2] |
二讀 | 1965年12月22日[3] |
三讀 | 1965年12月22日[4] |
現狀: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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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高等法院進行兩種類型的司法審查:立法之司法審查與行政之司法審查。雖然在1980年的一個案例中,英國樞密院認為,憲法第四部分的基本自由應作廣義解釋,而新加坡法院常懷假定合憲(英語:Presumption of constitutionality)之理念,致使基本自由權利被狹義解釋。
憲法第4條寫明新加坡憲法為新加坡的最高法律。而在實踐中,新加坡的法律制度事實上以議會主權為特徵。
新加坡憲法根據條款的性質,有兩種修改的方式。大多數憲法條款在二讀、三讀過程中,經所有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便可以修改。保護新加坡主權的條款,則需在全國公民投票中獲得至少三分之二總票數的支持下,才能修改。這一要求也適用於第5條(2A)和第5A條,但尚未生效。新加坡憲法第5條(2A)保護部分核心憲法條款,如憲法第四部分中的基本自由,以及與總統選舉、權力、維護、免於起訴和免職有關的條款。憲法第5A條授權總統否決直接或間接規避或限制其自由裁量權的憲法修正案。這些規定尚未生效,因為新加坡政府認為民選總統的政治地位尚在演變,需要進一步完善。
此外,新加坡高等法院不承認印度最高法院關於憲法基本結構(basic structure)的理論;也就是說,議會有權修改或廢除《憲法》的任何條款,即使是那些被認為是基本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