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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規(Flagrant foul),也稱為惡意犯規或惡性犯規,是籃球比賽中嚴重的侵人犯規行為。如果犯規的動作被判定為「不必要」或「過度」,有可能對被犯規球員造成傷害,則會被判定為惡意犯規。
普通犯規會被判罰給予被犯規方球權,當犯規積累到一定次數之後給對被犯規方罰球的機會,罰球結束後犯規方擁有球權。但惡意犯規會被判罰「兩罰一擲」,即給被犯規方罰球的機會,罰球結束後被犯規方仍持有球權,因此是相當嚴厲的懲罰。
並非所有的有意犯規都是「故意犯規」。如果犯規動作是有意為之,但沒有傷害性,則只會被判定為普通犯規而非惡意犯規,比如在比賽最後階段比分膠着時的戰術性犯規和駭客戰術。
NBA從90年代開始使用惡意犯規制度。目的是減少比賽中會使得運動員受傷的激烈犯規動作。
NBA規則中,惡意犯規分為兩級,由裁判酌情判罰。「不必要」的犯規動作會被判罰為一級惡意犯規。「不必要」和「過度」的犯規動作會被判罰為二級惡意犯規。一級惡意犯規會被判罰一次侵人犯規,並給予被侵犯者的兩次罰球;投籃後無論中籃與否,球權歸被犯規方所有,於中線外擲界外球。領到兩次一級惡意犯規的運動員會被驅逐出賽場。二級惡意犯規的處罰更嚴重,除了上述處罰外,犯規運動員會被立即驅逐出賽場。
2010年季後賽上對累犯球員有如下規定: 一級惡意犯規會被記一分。二級惡意犯規會被記兩分。
如果球員身背2分被判二級惡意犯規,則自動禁賽一場。
如果球員身背3-4分被判一級惡意犯規,則自動禁賽一場。
如果球員身背3-4分被判二級惡意犯規,則自動禁賽兩場。
如果球員身背5分被判一級或二級惡意犯規,則自動禁賽兩場。 [1]
國際籃聯也有相似的規定。稱為「違反運動精神犯規」(對應一級惡意犯規)和「奪權犯規」(對應二級惡意犯規)。 「違反運動精神犯規」相比一級惡意犯規增加了如下兩種情況: (1)為了阻止快攻球員前進引起非必要的身體接觸。 (2)球員被對手從後面或側面引起非法身體接觸,該球員向敵籃前進,且該前進的球員和球及敵籃間沒有其他球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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