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遣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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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遣送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61年至2003年間實施的制度,其並非依據法律條例,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相關法規的一種強制行政措施,由民政機關、公安機關實行限制人身自由、收容遣返等措施。2003年原有收容遣送站一律改稱救助站,冠以市名或縣名前綴。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08年9月27日) |
收容遣送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61年至2003年間實施的制度,其並非依據法律條例,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相關法規的一種強制行政措施,由民政機關、公安機關實行限制人身自由、收容遣返等措施。2003年原有收容遣送站一律改稱救助站,冠以市名或縣名前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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