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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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的地方政府(Kerajaan Tempatan,又稱 Pihak Berkuasa Tempatan,“PBT”)是馬來西亞政府體系中最低一級的行政機關,其最終支配權隸屬於各州和聯邦直轄區(隸屬於聯邦政府)。地方政府一般都位於馬來西亞憲法規定的州政府的專屬管轄範圍內(位於聯邦直轄區的地方政府除外)。地方政府事務則由馬來西亞地方政府發展部管理。
地方政府擁有征討門牌稅、制定地方政府條例(undang-undang kecil)和地方法規的權利,同時也負責審核商業執照的註冊及更換申請、處理廢棄物、審核地方的發展計劃及協調工作等。對於門牌稅,地方政府收取此稅以資助公共服務與基礎設施的維護.[1]
地方政府的首長可分為管理城市的市長(Datuk Bandar)或管理鄉鎮及特別地方政府的主席(Yang Dipertua / Presiden)。每個地方議會設有市議員/縣議員(Ahli Majlis),由各州政府委任,上限為24名。
地方政府主要負責管理民生事務,與負責管理土地事務的縣署與土地局不同。此外,在市區,地方政府區域可能橫跨多個縣,因為市或城市邊界與縣邊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