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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法律措施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緊急狀態是指一個國家陷入或即將陷入危機,有可能會影響國家的發展及存亡,由國家元首使出超過平常法治範圍的特別措施。現在多數先進國家會將權力下放至國會,讓國會通過實施緊急狀態,再由國家元首宣佈全國進入緊急狀態[來源請求]。根據危機程度的不同,所採取的緊急狀態的辦法也不同。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24年9月10日) |
所謂的危機的代表,大多是指來自其它國家的武力攻擊、內戰、暴動、恐怖攻擊等,或者天災、瘟疫等,近些年來因為禽流感、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等疾病以及蝗禍、暴風雪、暴風雨、水災、森林大火等自然災害而發佈緊急狀態的例子也開始增多。
緊急狀態時所採行的措施主要包含臨時調動公家職員(包含公務員、聘員、警察及軍隊)、課徵特別稅賦、動員民眾、徵用民生物資、派發國家的公共物品、施行宵禁和搜索民宅等行為,有時還會特別採取例如限制組黨結盟、集會自由、出入境自由等限制公民權的措施,因此緊急狀態和戒嚴的性質其實相當接近。
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依循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總統府)「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佈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惟「須於發佈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在實務上,臺灣民主化後僅在九二一大地震發生後由時任總統李登輝發佈緊急命令[1],也是至今最近的一次。[2]
2004年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明確用緊急狀態取代戒嚴,作為三類非常法律狀態之一(另2類為戰爭和動員)。依據《憲法》第六十七條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有權決定緊急狀態的機關分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其權限劃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國務院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3]。
2020年,冠狀病毒病在中國大陸爆發後,中國大陸多地將拒不不戴口罩、進出公共場所不聽勸阻不掃碼、拒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刻意隱瞞行程、不履行疫情防控責任等違反防疫規定的行為均認定為「屬於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處罰。但中國大陸各地出現疫情後,尤其是2020年初武漢疫情期間,從未因疫情而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授權國務院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因此無論是從法理上還是事實上,都沒有進入緊急狀態,故相關法律及其執行也引發了爭議[4]。
香港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又稱《緊急法》,是在1922年時由英屬香港殖民地政府,因應海員大罷工事件訂立,並於1997年過渡到特區政府繼續適用。訂立《緊急法》以來,港府或用以處理大型社會運動,在英屬香港期間,曾在1925年省港大罷工,1931年灣仔反日騷動,1956年雙十暴動和1967年六七暴動使用該法。在香港回歸後,則在2019年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引起的示威期間首次使用《緊急法》,並引起公衆關注[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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