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的牌子。

Quick Facts 牌子掛在, 機構類型 ...
國家海洋局
牌子掛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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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規定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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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概況
機構類型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部委保留國家局牌子)
行政級別 副部級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1號
對外官網 www.soa.gov.cn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 1964年
撤銷時間 2018年(改為對外保留牌子)
影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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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正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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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最早是根據1964年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4次會議決議成立的[1];負責管理海域,制定相關政策。國家海洋局撤銷前的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1號。

沿革

1963年3月,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海洋專業組在青島召開會議,研究中國海洋科學十年(1963年~1972年)發展規劃期間,首次提出成立「國家海洋局」。1964年1月4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黨組向中共中央書記處寫出報告,正式建議成立國家海洋局。1964年7月22日,經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4次會議批准,成立國家海洋局;由中國海軍代管[2]

1993年4月,改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管理。1998年3月,劃歸國土資源部管理;負責監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環境保護、依法維護海洋權益和組織海洋科技研究。

2013年3月,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將原國家海洋局及其下屬中國海監總隊、原公安邊防海警部隊、原農業部中國漁政、原海關總署海上緝私警察的隊伍和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並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同時接受公安部的業務指導[3]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自然資源部。將國土資源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農業部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職責,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職責整合,組建自然資源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不再保留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4][5][6]

2018年國家海洋局撤銷前,為了共同推動中國海洋高等教育發展,國家海洋局曾與教育部合作共建20所教育部直屬高校[7]

職責

根據《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建制撤銷前,國家海洋局承擔下列職責[8]

  1. 負責起草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及其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科學調查、海島保護等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發展戰略以及海洋事業發展、海洋主體功能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經濟發展、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等規劃,推動完善海洋事務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機制。
  2. 負責組織擬訂海洋維權執法的制度和措施,制定執法規範和流程。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維權執法活動。管護海上邊界,防範打擊海上走私、偷渡、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海上安全和治安秩序,負責海上重要目標的安全警衛,處置海上突發事件。負責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的漁業執法檢查並組織調查處理漁業生產糾紛。負責海域使用、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海洋調查測量以及涉外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等的執法檢查。指導協調地方海上執法工作。參與海上應急救援,依法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海上漁業生產安全事故,按規定權限調查處理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等。
  3. 負責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海岸線和沿海省際間海域界線勘定工作,組織起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使用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4. 負責組織擬訂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負責我國陸地海岸帶以外海域、無居民海島、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5. 負責組織開展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按國家統一要求,組織擬訂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標準、規範和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海洋環境監測監視和評價規範並組織實施,發佈海洋環境信息,承擔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工作,組織開展海洋領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6. 負責擬訂海洋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實施海洋觀測網規劃,發佈海洋預報、海洋災害警報和公報,建設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7. 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海洋科技發展規劃,擬訂海洋技術標準、計量和規範,組織實施海洋調查,建立推動海洋科技創新的機制。
  8. 負責組織開展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統計核算、評估及信息發佈工作,研究提出優化海洋產業結構的政策建議。
  9. 負責開展海洋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外海洋事務談判與磋商,組織履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南極條約》等國際海洋公約、條約和協定,承擔極地、公海和國際海底相關事務。
  10. 承擔國家海洋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辦國務院、國家海洋委員會和國土資源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根據《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建制撤銷前,國家海洋局設置下列機構[9]

內設機構

  • 辦公室
  • 戰略規劃與經濟司
  • 政策法制與島嶼權益司
  • 海警司(海警司令部、中國海警指揮中心)
  • 生態環境保護司
  • 海域綜合管理司
  • 預報減災司
  • 科學技術司
  • 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 人事司(海警政治部)
  • 財務裝備司(海警後勤裝備部)
  • 機關黨委
  • 離退休幹部局

機構改革後,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自然資源部在海洋行政工作方面設置下列機構:

  • 海洋戰略規劃與經濟司
  • 海域海島管理司
  • 海洋預警監測司
  • 國際合作司(海洋權益司)

直屬事業單位

直屬企業單位

共建高校

歷任領導

中國海警局

2013年3月,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原國土資源部轄下的國家海洋局的中國海監總隊公安部所屬的中國公安邊防海警部隊農業部所屬的中國漁政海關總署所屬的海關總署緝私局整合為「中國海警局」。中國海警局與國家海洋局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10]。中國海警局局長由公安部分管海警工作的正部級副部長兼任,政委由海洋局局長兼任。國家海洋局對外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進行執法活動[11],同時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的業務指導。2018年3月21日,根據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海警隊伍轉隸武警部隊[12]。2018年6月22日,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的決定》,海警隊伍整體劃歸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指揮,調整組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海警總隊,稱中國海警局,統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13]。2018年7月1日零時起,海警隊伍整體劃歸武警部隊領導指揮[14]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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