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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的政权形式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伊斯蘭國或伊斯蘭政府是一種政府形式,其治理的首要基礎是伊斯蘭法,從伊斯蘭早期開始,各種政府以伊斯蘭國形式建立,最早的是穆罕默德本人創建的哈里發國。伊斯蘭教義不承認西方人的民族國家觀,理論上所有穆斯林同屬烏瑪成員。
然而,18世紀以來,「伊斯蘭國」一詞有着更為具體的現代含義。現代伊斯蘭國的概念由穆罕默德·拉希德·里達、賽義德·庫特布和阿布·阿拉·毛杜迪等人闡釋,在霍梅尼、穆罕默德·奧馬爾等宗教領袖的推動下得以建立。和早期的哈里發國家不同,現代部分伊斯蘭國不再堅持君主制,而是兼容了(至少在名義上)諸如選舉、議會制、司法審查、人民主權等現代政治制度。非君主制的伊斯蘭國通常被稱為伊斯蘭共和國。
如今,並非所有穆斯林國家都是伊斯蘭國,但很多穆斯林佔多數的國家全部或者部分承認伊斯蘭法的法律效力,某些穆斯林國家的憲法規定伊斯蘭教為國教,但並不施行伊斯蘭法。
哈里發國一詞指622年穆罕默德根據《麥地那憲法》建立的政府體制,其代表了穆斯林烏瑪的統一,雖然其並不總能包括穆斯林的全部宗教社群(例如哈瓦利吉派和什葉派)。哈里發國家隨後由穆罕穆德的門徒領導。阿拉伯帝國在倭馬亞王朝時期(622年-750年)和阿拔斯王朝時期(750年-1258年)急劇擴張。
伊斯蘭國的指導原則是Al-Shura,對此概念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但大多穆斯林學者認為伊斯蘭al-Shura應該包括:[1]
自從1258年蒙古軍隊攻陷巴格達並殺死阿拔斯王朝末代哈里發穆斯台綏木之後,長達數百年內哈里發之位一直處於爭議之中,很多統治者及「影子哈利法」都自命此職,直到奧斯曼蘇丹塞利姆一世(1512年–1520年)重獲哈里發之位。
奧斯曼哈里發作為奧斯曼帝國的職位於1924年在凱末爾改革中被廢除,該舉措在印度遭到最為激烈的反對,當時甘地和印度穆斯林在基拉法特運動中團結在奧斯曼哈里發的象徵之下,基拉法特運動試圖恢復被凱末爾廢黜的哈里發,並促使奧斯曼帝國政治上抵抗英帝國,這一反帝國主義的國際聯繫證明是20世紀初期印度民族獨立運動中的一個激勵力量。
有巴基斯坦學者認為,伊斯蘭國這一術語在20世紀之前從未在穆斯林政治的理論或實踐中使用過[2],西方的伊斯蘭學者同意這一說法[3]。
「伊斯蘭國」這一概念在現代的出現要歸功於巴基斯坦穆斯林神學家馬杜迪,他創建了政黨巴基斯坦穆斯林聯盟,並啟發了霍梅尼等伊斯蘭革命者。[4]馬杜迪早期的政治活動深受印度反殖民運動的影響,尤其是在1924年突然廢黜奧斯曼哈里發激起了反英情緒之後。[5]
伊斯蘭國被認為是介於民主制和社會主義之間的第三條道路[6]。馬杜迪早在其1941年對伊斯蘭經濟的論述中就既反對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也反對社會主義對經濟的國家干預,這和穆罕默德·巴基爾·薩德爾在1961年所作的《我們的經濟學》(Our Economics)一書所提出的觀點相似。馬杜迪設想,理想的伊斯蘭國把選舉政治的民主原則與關心窮人的社會主義原則結合起來。[7]
如今,很多穆斯林國家國家將伊斯蘭法全部或部分地納入法律體系之中。某些穆斯林國家在其憲法中規定伊斯蘭教為國教,但法院並不適用伊斯蘭法。巴基斯坦、伊朗[8]、阿富汗[9]等不採用君主制的伊斯蘭國通常稱為伊斯蘭共和國[10]。巴基斯坦在其1956年憲法中採用了這一國名,毛里塔尼亞於1958年11月28日採用了這一國名。伊朗在1979年伊斯蘭革命推翻巴列維王朝後採用了這一國名。在伊朗,該政體被稱為法基赫的監護。阿富汗在共產黨政權被推翻後,自1992年起建立了伊斯蘭國(阿富汗伊斯蘭國),但隨後塔利班自1996年開始在其控制區建立了阿富汗伊斯蘭酋長國,2001年塔利班被推翻後,阿富汗名為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直至2021年塔利班重新奪取政權。儘管這些國家名稱相近,但其政府和法律差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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