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制概述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提示:此條目頁的主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治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制由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行使司法職能的行政機關及社會團體構成。由於香港、澳門《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存在獨立的司法機關終審權,此體制只適用於中國內地。在黨領導一切的思想下,中國共產黨的政法委員會主管各級司法機關工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事實上受其指導[1]。 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創研究。
提示:此條目頁的主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治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制由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行使司法職能的行政機關及社會團體構成。由於香港、澳門《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存在獨立的司法機關終審權,此體制只適用於中國內地。在黨領導一切的思想下,中國共產黨的政法委員會主管各級司法機關工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事實上受其指導[1]。 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