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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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政府公文中,台灣地區居民[1][2][3](簡稱台灣居民[4],英語:Taiwan residents)指居住在台灣地區(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區域)的中國公民(中華民國國民)。其法律地位與管理方式與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相近,故三者合稱為「港澳台居民」[1]或「港澳台地區居民」[3]。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根據其一個中國原則,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將台灣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在法理上認定台灣居民為中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5],中華民國自1949年起已經消滅,拒絕承認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國民的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習慣中,「中華民國」等為禁用詞,使用「台灣同胞」、「台籍人士」等詞語稱呼,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首次使用「台灣居民」一詞,其後在很多涉及台灣的規範性文件中沿用。該詞彙的使用情況,與「台灣同胞」、「台籍人士」類似,但不完全相同[6]:42,其概念與實際控制台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政府定義的,有臺灣地區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有重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