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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三级行政区划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區(法語:arrondissement,法語發音:[aʁɔ̃dismɑ̃] (ⓘ))是法國兩級行政區劃共用的名字,省區(法語:arrondissement départemental)為省下劃分的行政區域,而市區(法語:arrondissement municipal)指三個大城市——巴黎、馬賽和里昂——的下級行政劃分。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9年1月19日) |
(省)區是省的下級領土劃分,而其下再分為縣和市鎮。區的行政管理事務交由區長(sous-préfet)來輔佐省長執行。
與大區、省及縣不同,區不具有公法的法人地位。這個不同點還體現於,各區是由共和國總統指派,而非選舉產生的人員(區長)來管理的。
舊治下布列塔尼總督卡澤·德·拉博夫(Caze de La Bove)於1775年撰寫了《關於向下委派布列塔尼總督權力的申請書》(Mémoire concernant les subdélégués de l'intendance de Bretagne),在這項改革計劃中首先提出了區的概念。
省區最初由共和曆八年雨月二十八日(1800年2月17日)法律建立並取代專區(district)。在某些歷史時期,特別是第三共和國時期,它們曾作為全權區屬。此外,1926年9月10日法律曾以節省行政開銷為名撤銷了106個區,這項舉措被認為是一個選舉手段。
每個法國市鎮由一個市議會和一個市長管理,然而由於地域大小的關係,巴黎、里昂和馬賽分別又分為了20個、9個和16個市區。
每個市區具有一個區議會(conseil d'arrondissement),由市區區長(maire d'arrondissement)領導。區議會的三分之一是在市內選出,剩下的三分之二由區級選舉產生。而區長則由區議會選出,他必須為區議會委員。
區議會和區長的職責是:
巴黎市在1795年被分為12個區,1860年市區擴張後這個數字上升為20。里昂各區於1852年創建。
1982年12月31日法律,又稱《PML法》,統一規劃了三個城市各區的行政。2002年2月27日有關社區民主的法律提升了區議會和區長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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