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條目介紹的是法律概念。關於中國大陸的同名雜誌,請見「
法人 (期刊)」。
此條目介紹的是法律概念。關於集中他人資金進行金融投資的三大法人機構,指:外國機構投資者、
證券自營商、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請見「
機構投資商」。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
僅供參考,並
不能視作專業意見。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
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詳見
法律聲明。
法人(英語:juridical person,德語:juristische person,日語:法人)是由法律所創設,代表社會團體的一種抽象權利主體,相對的概念為自然人(natural person)。創設法人的目的,是要讓團體作為一個整體,能和團體成員的個人財產及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區分開來,成為單一的獨立實體,對外則由「董事」或「理事」作為法人代表人[1][2][3],最常見的法人形式即是公司。
| 此條目 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 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7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