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簡稱社區管委會,是為了維護與管理公寓大廈的正常運作,以公寓大廈的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為基礎的管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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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目主要介紹台灣地區的情況。
- 在美國,稱Homeowner association。始於19世紀中期。
- 在日本,稱管理規約。
- 在臺灣,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在香港,稱業主立案法團。
- 主任委員,簡稱「主委」,一名。
- 副主任委員(簡稱副主委),一名。
- 財務委員(簡稱財委、會計),一名。
- 監察委員(簡稱監察、監委),一名。
- 行政委員
- 安全委員(在臺灣,可能外包給保全公司)
- 設備/機電委員(在臺灣,可能外包給水電工、機電廠商)
- 環保委員(在臺灣,通常為地方政府清潔隊,或各住戶自行送至特定回收商)
- 文康委員(在臺灣,通常省略)
- 由公寓大廈的起造人(建商),於管委會成立後提撥一次性經費到管委會的公用基金
- 由住戶每月所繳交的管理費(通常以持份的坪數依比例換算;如停車場的車位隨買房時的契約規定為住戶所有,管委會則酌收停車場清潔費,但其實並不合理)
- 公寓大廈內的公設經住戶大會各區分所有權人表決同意後,向外出租的獲利(例如:停車位出租、倉庫、使用者付費的游泳池、使用者付費的娛樂室及ktv、等)
- 公用基金的銀行存款孳息
- 電信公司租用頂樓空間設置基地台的回饋金
- 電信公司租用本社區大樓室內機房的回饋金
- 資源回收商從社區大樓取走的回收物裏繳回給管委會的回收金。
- 大樓外牆的廣告出租收入。
- 大樓室內的螢幕顯示廣告收入。
- 公共用電費用
- 公寓大廈清潔支出
- 電梯保養維護支出
- 其他公設維護支出(公用照明系統、門禁系統、監視錄影系統、消防設備與火災警報器等)
- 公共用水費用(可有可無)
- 公共電話費用(可有可無)
- 保全人員費用(可有可無)
- 約聘法律顧問費用(可有可無)
- 管理建物消防安全。2021年高雄城中城大樓火災,高雄市消防局表示,由於城中城大樓無管理委員會,為要求該大樓依法辦理檢修申報,消防局曾多次派員前進行檢查,卻都因大門深鎖無法進入。
- 保全公司未盡督導之責,無法管理外派的管理員及總幹事。
- 外聘來的總幹事勾結消防廠商、清潔廠商,上下其手,覬覦管委會的現金存款。
- 有些管理員及總幹事會對房屋仲介收取不恰當的帶路費(1-2%)、找看起來弱小的區分所有權人麻煩,動輒以高頻率的消防檢查製造問題。
- 管委會委員或住戶利用職權或住戶的身份,要求外派公司聘用私人關係保全人員,造成社區事務變成該保全人員的私人治理。
- David T. Beito, Peter Gordon, and Alexander Tabarrok, eds., The Voluntary City: Choice, Community, and Civil Society,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ISBN 0-472-08837-8
- Ronald M. Sandgrund and Joseph F. Smith, "When the Developer Controls the Homeowner Association Board: The Benevolent Dictator?" The Colorado Lawyer, January 2002, p. 91.
- Robert H. Nelson, Private Neighborhood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Local Government Urban Institute Press (Washington, DC): 2005. ISBN 0877667519; ISBN 978-0877667513.
- George K. Staropoli,The Case Against State Protection of Homeowners Associations Infinity Press 2003. ISBN 0-7414-1620-4; ISBN 978-0741416209.
- 業主立案法團
- 門禁社區
- Davis-Stirling Common Interest Development Act
- Housing society
- Business Improvement District
- Comparison of Home Owners' and Civic Associ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