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護令
審查非法羈押的法庭手令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人身保護令(拉丁語:Habeas Corpus, 英語發音:/heɪbiːəs ˈkɔrpəs/,中世紀拉丁文,字面意思為:「有身體」、「現身」;法律意思為:我們法庭命令你向我們呈現(被拘押者)本人」 )是普通法系中對抗非法拘禁的補救措施[需要解釋],使人有機會向法庭控訴並請求法庭命令被拘押者之看管人(通常為監獄官員)將被拘押者交送至法庭審查,以決定該人的拘押是否合法。
威廉·布萊克斯通描述其為「適用於各種非法拘禁的偉大而有效的令狀」。這是具有法院命令效力的傳票;它是寫給看管人(例如監獄官員)的,要求將囚犯帶到法庭,並要求看管人出示授權證明,以便法庭確定看管人是否具有拘禁囚犯的合法權力。如果看管人越權,則囚犯必須獲釋。任何囚犯或為其奔走的其他人都可以向法院或法官請求人身保護令。囚犯以外的人尋求令狀的一個原因是被拘禁者可能被與外界隔離。大多數大陸法系司法管轄區為非法拘禁者提供類似的補救措施,但不總是被稱為Habeas Corpus。 例如,在一些西班牙語國家,非法監禁的等效補救措施是「amparo de libertad」(保護自由)。
長期以來,人身保護令一直被認為是保護主體自由的最有效手段。英國法學家戴雪寫道,《英國人身保護令法》「沒有宣佈任何原則,也沒有定義任何權利,但出於實際目的,它們值得擁有一百項保障個人自由的憲法條款」。[來源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