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官文官公務員系統成員。相對於政治系統中的政務官,事務官在[1]政治上必須保持中立,任期不由選舉黨派轉換所影響。

另一種定義的事務官不是以產生方式、而是以權責區分,指在政府中負責實際執行事務的官員;相對而言,政務官是指領導並作出決策的官員。

較具典型的例子是,英國的文官在兩種意義上都是「事務官」,而選舉產生的議會、內閣官員,以及此類官員任命的幕僚等,則不是事務官,而是政務官。皇家任命的內務官員職位和世襲的官職也不是事務官職。

而各國的事務官在國家或地方層級都有不同的分配。[2][3]。但 2016 年起,中國大陸開始嘗試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使職級與待遇掛鈎,並在 2018 年公務員法修改中得以確認

臺灣事務官

以中華民國(台灣)為例 事務官通常指永業性公務員或稱常任文官,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均屬之,人事制度採簡薦委制,官等分為簡任薦任委任職等最高為第十四職等,最基層為第一職等。 其中第一至第五職等為委任官、第六至第九職等為薦任官、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為簡任官。[4]

職務與官職等舉例:[5][6]

內政部 常務次長 簡任第十四職等
內政部役政署 署長 簡任第十三職等
內政部 主任秘書/司長/技監/參事 簡任第十二職等
內政部 副司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內政部 專門委員 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
內政部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內政部 秘書/技正/視察 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內政部 專員 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
內政部 科員/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
內政部 辦事員 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內政部 書記 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常任公務員—須經國家考試及格

More information 學歷或資格, 得應考試 ...
學歷或資格 得應考試 及格者取得任用資格
博士學位 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 薦任第九職等
碩士以上學位 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 薦任第七職等
大學、獨立學院以上畢業學歷或普通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 薦任第六職等
高中高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初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 委任第三職等
國民年滿十八歲者 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 委任第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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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事務官

一些國家不區分事務官和政務官,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隊伍囊括所有公職人員,不論如何產生或是否擔當政治或重要決策職務。[7]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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