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委任制度香港政治制度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香港政治委任制度是香港政治制度的一部份,是指香港特區政府的高級官員,包括司長、各決策局局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副局長及其政治助理的政治委任制度。[1]其中司長及局長,如同其他主要官員(包括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審計署署長及廉政專員)須由行政長官提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任免。 此條目體裁或許更宜作散文而非列表。 (2018年7月1日)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8年7月1日)
香港政治委任制度是香港政治制度的一部份,是指香港特區政府的高級官員,包括司長、各決策局局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副局長及其政治助理的政治委任制度。[1]其中司長及局長,如同其他主要官員(包括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審計署署長及廉政專員)須由行政長官提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任免。 此條目體裁或許更宜作散文而非列表。 (2018年7月1日)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