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王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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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王國憲法 (丹麥語:Danmarks Riges Grundlov)是丹麥王國的憲法,適用於丹麥、格陵蘭島和法羅群島。丹麥第一部憲法是1849年通過的並幾經修改,目前的憲法是1953年修訂的,丹麥王國憲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憲法之一。[1]
Quick Facts 丹麥憲法, 概況 ...
丹麥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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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 |
司法轄區 | ![]() |
批准日期 | 1953年5月28日 |
生效日期 | 1953年6月5日 |
政體 | 君主立憲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行政,立法,司法 |
立法機關 | 丹麥議會 |
行政機關 | 內閣(對議會負責) |
司法機關 | 高等法院和其他獨立法院 |
國家結構 | 否,但存在王國邦聯 |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 克里斯蒂安堡宮 |
已取代 | 1920年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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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將丹麥定義為君主立憲制國家,實行議會制。憲法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間創造了權力分立,此外,它賦予丹麥人民一些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結社自由和集會自由等等,憲法適用於包括丹麥公民在內的所有在丹麥的人。[2]
丹麥憲法於1849年通過,結束了君主專制並實行民主制度。每年6月5日為憲法日(批准第一部憲法的日期),以慶祝憲法的通過。
丹麥議會不能制定任何可能違反憲法的法律,儘管丹麥沒有憲法法院,但丹麥最高法院可以宣佈法律違憲,並使法律無效。